大西北網(wǎng)4月4日訊 據(jù)寧夏新聞網(wǎng)報道 車輛因事故停在路上,又被其他車輛撞上,致使車主被自己的車輛撞傷,保險公司是否有義務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4月3日,靈武市人民法院駁回車主狀告自己車輛投保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已經(jīng)生效,理由是本車人員與被保險人不屬交強險賠償對象。
2012年2月15日6時30分,張某駕駛寧AK7752號桑塔納轎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274KM+800M處,與迎面來車會車時,在未察明前方路況、未降低行駛速度的情況下,與前方原告竇某所有、因事故橫停放在路北邊的寧AH73XX號標志牌轎車相撞,寧AH73XX號因慣性移動又與站在路面的原告竇某、李某相撞,致原告竇某、李某(傷情不重)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jīng)靈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竇某和張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2013年10月23日,原告竇某將其所有的寧AH7361號轎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靈武市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竇某因其所有的車輛發(fā)生事故停放在路邊,與案外人張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后,原告車輛將原告撞傷,原告以與被告即保險公司簽訂交強險合同為由,要求被告在保險合同范圍內賠償損失。保險合同訂立的目的雖然為了提供救濟、抵御風險,但每個險種均有其特定的救濟對象,交強險最直接的目的是為交強險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法律救助,保護的首要利益是第三者的利益,而非首要保護車主的利益?!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適用對象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即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是“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故投保車輛的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不屬于第三人,雖然“本車人員”可以因從車上到車下轉化為第三人,但被保險人不能因特定的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為第三者,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脫離被保險車輛,被其自己的車輛碰撞,被保險人均不能作為自己投保車輛交強險的賠償對象。且原、被告簽訂的交強險保險條款也明確約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的被保險人,交強險保險條款的約定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相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人賠償既無法律依據(jù),也無合同依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前后經(jīng)過兩次開庭,靈武市法院最終決定駁回原告竇某的訴訟請求。
http://www.nxnews.net/sh/system/2014/04/04/0110075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