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銀川市民頡女士向本報新聞熱線反映稱,她目前懷孕兩個月,卻被單位人事主管以不能勝任當前工作為由提出調整崗位或自動離職。對此,律師表示,不存在自動離職一說,只有用人單位主動辭退或是職工自己提出辭職,如果調整崗位也需征得職工同意。
頡女士告訴記者,今年4月,她應聘到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做人事行政專員,5月22日試用期結束并簽訂勞動合同。至今,她已在單位工作兩個多月,懷孕也有兩個多月。但近日,單位人事主管突然以她不能勝任當前工作為由讓她跑外勤或自動離職。頡女士認為,自己正處于懷孕初期,跑外勤太危險;如果她不勝任當前工作,單位應在試用期或簽合同前提出,而非此時。
7月8日10時許,記者就頡女士反映的問題采訪了該單位人事行政主管王女士。她解釋稱,派頡女士跑外勤,是因近期單位工作量較大,人手不夠,但也只是暫時讓頡女士在工作時間內到相關單位跟進工作進程,并不需要到處亂跑。同時,考慮到頡女士懷孕的情況,單位還可派車接送,而頡女士以懷孕為由不服從安排,因此她才提出讓頡女士自動離職。對于王女士的說法,頡女士稱,對方讓她跑外勤時并沒說可乘坐單位的車,目前她在工作中使用的所有通訊工具已被停止,根本沒法開展工作。
寧夏言誠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杰表示,國家《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都有“用人單位不得在孕、產(chǎn)、哺三期解除或終止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及降低工資”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強行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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