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民郭先生在路上正常行走時,不慎掉入丟失井蓋的窨井中受傷,在查明窨井所屬單位后,郭先生將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告上法庭。該案經(jīng)兩級法院審理后,近日蘭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對窨井未盡到管護責任,賠償郭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5595元。
2010年11月7日上午7時30分許,郭先生走到紅山根東路某公司門前時,跌入沒有井蓋的窨井,在路人幫助下,郭先生爬出窨井回家休息,經(jīng)診斷郭先生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事后,郭先生經(jīng)查詢知道,傷人窨井的所屬單位是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于是,郭先生一紙訴狀將該集團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在庭審時提出,郭先生未能提交充足證據(jù)證實自己因掉入窨井受傷,況且郭先生作為正常的成年人,走路時缺乏安全意識,郭先生應自負事故責任。城關區(qū)法院審理此案后支持了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的辯護意見,駁回了郭先生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郭先生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蘭州中院在二審時查明,本案所涉窨井為自來水水表井,該水表井屬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所有,該公司每月前往查抄水表一次,有人證和物證均可以證明事發(fā)時該窨井沒有井蓋。法院認為,該窨井的使用方為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其應承擔該窨井的日常管護責任。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因管理不善,導致郭先生跌入窨井摔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支付郭先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5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