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年高校啟動政校分開

時間:2012-01-10 09:40來源: 新京報 作者:段文華 點擊: 載入中...
2004年11月,四川大學舉行公選副校長述聘及民主測評大會,工作人員提醒述聘答辯者離規(guī)定時限還有兩分鐘。資料圖片
 
2004年11月,四川大學舉行公選副校長述聘及民主測評大會,工作人員提醒述聘答辯者離規(guī)定時限還有兩分鐘。資料圖片
 

  本報訊 (記者郭少峰)“高校的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以章程明確界定與學校的關系,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孫霄兵昨日表示,今年要推動所有高校全面啟動章程制定或修訂工作。
 

  昨天,教育部舉行新聞通氣會,通報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2年1月1日施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2012年1月1日施行),并首次制定印發(fā)《高等學校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 制定原則
 

  高校章程要維護學術獨立性
 

  《高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guī)定:章程應明確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的制度規(guī)范。
 

  章程應明確規(guī)定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其他學術組織的組成原則、負責人產(chǎn)生機制、運行規(guī)則與監(jiān)督機制,保障學術組織在學校的學科建設、專業(yè)設置、學術評價、學術發(fā)展、教學科研計劃方案制定、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充分發(fā)揮咨詢、審議、決策作用,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
 

  【解讀】
 

  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孫霄兵表示,目前我國公辦高校多數(shù)還沒有章程,已有章程不符合現(xiàn)代大學制度要求。高校章程通俗地講是學校校內(nèi)“憲章”或“憲法”,教育部今年要推動所有高校全面啟動章程制定或修訂工作,并要做好章程制定的分類指導與試點工作,“不要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要冒進,但也不要拖延”。
 

  ■ 制定方式
 

  高校主管部門可介入章程起草
 

  《辦法》規(guī)定:高校章程由學校起草,但起草組織要采取開門立法的方式。草案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審定后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簽發(fā),以保障學校黨委對高校重大事項的領導和決策權。高校的舉辦機關或主管部門應以適當方式參與章程制定。
 

  【解讀】
 

  孫霄兵強調(diào)說,主管部門介入高校章程制定,為了提高效率可提前介入,并不是要包辦高校章程的內(nèi)容,包辦代替高校制定章程。這個《辦法》只是為高校提供章程內(nèi)容的框架,在章程里放哪些內(nèi)容由學校自己提出。
 

  孫霄兵稱,章程要體現(xiàn)學校自主權,“不要這么理解,要制定章程了,教育部又出臺一個政策來管學校”,希望消除學校某種程度上存在的行政化的傾向,學校和教育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共同來遵循教育規(guī)律,形成中國特點的現(xiàn)代大學制度。
 

  孫霄兵說,章程要凝練高校意愿,“不是這個領導有這個意愿,那個領導有那個意愿,換一屆班子又有新的意愿,這樣政府就沒法管理,學校也沒法集中力量。這是學校集中意志的體現(xiàn),提出了批準了學校就不能反悔,這是很嚴肅的程序。這既是一種自主權,也是自我約束,自我規(guī)范”。
 

  ■ 審核備案
 

  高校章程要經(jīng)主管部門核準
 

  《辦法》規(guī)定:地方高校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本科以上高校章程核準后,應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章程,經(jīng)主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核準。
 

  【解讀】
 

  孫霄兵解釋說,核準機關要成立章程核準委員會,對章程的合法性等進行初步審查。章程核準委員會成員不僅包括核準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等行政部門的代表,還會有高校、社會代表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
 

  ■ 干部遴選
 

  高校校長遴選辦法會另行規(guī)定
 

  《高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guī)定:章程應規(guī)定,學校負責人的產(chǎn)生與任命機制。
 

  【解讀】
 

  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孫霄兵解釋說,校長和書記任命會有另外規(guī)范予以規(guī)定。目前雖然有教育部直屬高校的校長實行公開選拔,但這屬在更大范圍里選擇哪個人為校長的問題,而選擇的過程仍要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進行,不是像同濟大學嘗試過的公推校長,只不過崗位面向全社會招聘。有關校領導的遴選辦法可能要制定單獨的辦法,應該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和組織部門制定。
 

  孫霄兵認為,高校章程是否寫入有關高校中層領導干部的遴選問題,要看各個學校的意愿,但他個人估計在章程中予以明確的會比較少。
 

  ■ 干部評議
 

  教代會可評議高校領導干部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規(guī)定:凡是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師代表不得低于總數(shù)的60%,代表任期為三年或五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
 

  【解讀】
 

  中國教科文衛(wèi)體工會副主席陳志標介紹,《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已暫行26年,很多方面已不適應當前學校民主發(fā)展面臨的新問題。
 

  根據(jù)新規(guī)定,教代會具有討論建議權、討論通過權和評議監(jiān)督權,這包括: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況的報告,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等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監(jiān)督學校決策落實等。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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