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物 陳光中著名法學家,新中國刑訴法奠基人之一。浙江永嘉縣人,1930年4月出生,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昨天上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過。這次刑訴法大修亮點不少,如“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被確立,辯護權取得突破性進展。與此同時,引起爭議的第73條、第83條等規(guī)定并未修改。本報就此再次專訪新中國刑訴法奠基人陳光中教授,解讀爭議條款。
陳光中表示,對于存在的問題,可通過司法解釋對某些規(guī)定加以具體化。
關鍵詞·總體評價
遺憾“無罪推定”未能明確
京華時報:昨天,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以高票通過,您如何評價這次大修?
陳光中:總體評價是肯定的,在保障人權方面取得了重大進步,但不足之處也客觀存在。
京華時報:您認為有哪些不足?
陳光中:與聯(lián)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銜接不夠。我國已經簽約加入《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公約》,因此在刑事立法上也應跟進。比如無罪推定的原則沒有明確寫入。雖然有人認為刑訴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吸收了無罪推定的原則,但實際上這強調了法院的定罪權,并非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準確表達。
京華時報:這次的亮點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但有人認為在保障人權上,具體條款調整不大,只是“抽象”的進步,您怎么看這種說法?
陳光中:這種說法不夠準確。刑事訴訟領域保障人權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訴訟權利,特別是辯護權的保障。
此次修法,刑事辯護制度的修改與完善是一大亮點,很多問題獲得了比較好的解決,取得了突破性的進步。例如:偵查階段辯護人的地位得到確認,法律援助的范圍擴大,提前到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會見權有所擴大,憑“三證”不需要經辦案機關批準就可以會見,而且不被監(jiān)聽,從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閱卷范圍也擴大到所有案卷材料。第二,確立了完整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第三,尤為重要的是,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這可以有效防止非法訊問,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遏制刑訊逼供的產生。另外,二審上訴不加刑、針對未成年人的“特別程序”、死刑復核程序的適當訴訟化等,都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xiàn)。
關鍵詞·第73條
現(xiàn)行規(guī)定更加規(guī)范有進步
京華時報:刑訴法第73條在社會上爭議最大,有人認為是倒退,您怎么看?(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zhí)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zhí)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zhí)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家屬。)
陳光中:我覺得現(xiàn)在的規(guī)定有進步?,F(xiàn)行刑訴法就規(guī)定有指定居所的監(jiān)視居住,但沒有通知家屬的規(guī)定,當時立法上考慮監(jiān)視居住就在家里執(zhí)行,不需要通知家屬,漏掉了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情況?,F(xiàn)在明確規(guī)定,除無法通知的情形外,都要通知家屬,更加規(guī)范化、法制化,與之前相比進步了。與一稿相比也有變化,一稿還規(guī)定“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也不通知。
京華時報:監(jiān)視居住可長達6個月。有人認為,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對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類似于羈押,但是因其不受看守所條例約束,可能導致刑訊逼供大量發(fā)生或者“黑監(jiān)獄”合法化。
陳光中:這種擔心有一定道理,也有可能在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對于“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適用,可通過司法解釋加以規(guī)范,從嚴掌握,慎重使用。
京華時報:增加的第73條包括很多款的內容,在這個條款上您有什么建議?
陳光中:在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折抵刑期上,“被判處管制的,監(jiān)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我認為這對被告人有點虧?,F(xiàn)在管制多采取社區(qū)矯正的方式,自由度很大,但是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是“準羈押”性的強制措施。我建議被判處管制的,監(jiān)視居住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半。
京華時報:還有觀點認為,第73條暗含將實踐中的“雙規(guī)”“雙指”納入法制軌道之意,您怎么看?
陳光中:“雙規(guī)”“雙指”是黨委紀委采取的措施,具有行政性,與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不能混淆,完全是兩碼事。
關鍵詞·審理時限
相關規(guī)定有擴大權力傾向
京華時報:有關刑事一審的審限,增加了“因案件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這個條款是否會被任意擴大化?
陳光中:這個規(guī)定得不好,有擴大權力的傾向。對一審案件,如果說最高法院一決定,等上半年、一年,甚至于兩三年都是合法的,這等于把被告人掛在那兒了,我覺得很不妥當。只能通過以后修改,或通過司法解釋,嚴格限制何謂案件“特殊情況”,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該條款。
京華時報:有關爭議條款的問題,能否通過司法解釋加以解決?
陳光中:能夠解決。從長遠看,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對某些規(guī)定加以具體化。
關鍵詞·第83條
反恐案件程序正義都打折
京華時報:第83條爭議也很大,您怎么看?(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陳光中:我個人實事求是地說,這一條我支持,表示接受。原因在于,我國強制措施在通知親屬方面有很大的修改,過去無論哪種案件類型都可以不通知,現(xiàn)在僅僅限制在兩種案件。
對于恐怖案件,環(huán)顧全世界,在程序正義方面都是打折扣的,例如美國的愛國者法。關于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我認為這樣規(guī)定也不過分。比較敏感的是政治異議人士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我只能說,希望司法當局碰到這種情況,從嚴掌握使用,應該慎重。但是在立法上把異議人士案件單獨分開規(guī)定比較困難,畢竟這些案件是極個別的,從嚴掌握、慎重處理就可以。
京華時報:但有人擔心這個條款會導致“秘密拘捕”或無限期不通知。
陳光中:我注意到網(wǎng)絡上很關注這個話題。相比監(jiān)視居住和逮捕的規(guī)定,拘留保留了這兩種不通知家屬的情形,這是因為拘留屬于一種緊急性強制措施,在西方相當于無證逮捕。
按照法律規(guī)定,拘留的時間比較短,一般最長是14天,在特別情況下可長達37天。這個期限一過,接下來就是逮捕或者放人,那還是要通知家屬的。
這樣規(guī)定是為滿足打擊犯罪最低限度的要求,是有必要的。我個人認為,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相結合、相并重,現(xiàn)在的規(guī)定,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且已經有很大的進步。
關鍵詞·技術偵查
省級偵查部門領導應把關
京華時報:有人認為,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等特殊偵查手段會侵犯個人權利?
陳光中: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和偵破難度,檢察院一直在使用技術偵查手段。但由于沒有現(xiàn)行法律的支撐,這種手段的使用存在爭議。若沒有相關規(guī)定,技術偵查手段可能被偵查機關濫用。這次修改將其納入法制軌道,加以規(guī)范,規(guī)定適用的嚴格程序,實際上應該是一種進步。而且也符合我國已經參加的《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規(guī)定。
京華時報:在實踐中如何防止被濫用?
陳光中:規(guī)定要嚴格技術偵查的審批程序,但怎么嚴格沒有說明確。秘密偵查規(guī)定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技術偵查由哪一級批準沒有規(guī)定,我認為這個要卡得更嚴,是不是由省一級偵查部門的領導批準?
關鍵詞·證人出庭
擔心法院自由裁量權太大
京華時報:有關證人出庭增加了一些規(guī)定,但由法院裁量證人出庭,實踐中會產生什么后果?
陳光中:現(xiàn)實中證人出庭作證率很低,大約為1%。這次為扭轉這種形勢做了一些規(guī)定,但是規(guī)定稱“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并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我認為,前面的兩個前提條件成立了,除非證人無法出庭,就應當傳喚到庭。加上法院“認為有必要”,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太大了,法院掌握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很可能導致證人出庭率無法有效提高,實際上會使被告人與證人當庭質證的權利受到很大的削弱。對此我表示擔憂。
京華時報: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處罰,由草稿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改為“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這是不是實質上使強制作證的效力降低了?
陳光中:這個說法不準確。從立法技術上來說,處罰條款在次序上有個加重的關系,先懲戒后拘留是合理的,如果前面加上罰款,就更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