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共477卷,雙方對事實無異議。但對于其中4900萬是否應屬受賄款,雙方進行了三輪辯論,這也是庭審中唯一存在爭議的指控。
追繳查扣贓款和損失共計數億元
案發(fā)后,劉志軍受賄的贓款及其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被司法機關全部追繳,這其中僅房產就有374套,人民幣超過8億元。
檢方起訴書中的扣押內容顯示,案發(fā)后,司法機關對劉志軍的受賄贓款進行了追繳。其中,于本案扣押共計人民幣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萬港元,于其他相關案件扣押、凍結人民幣23057146.08元,股票山東黃金27700股、佳電股份60萬股、以人民幣300萬購買的理財產品;因劉志軍濫用職權造成的經濟損失,于其他相關案件扣押凍結人民幣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歐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凍結股票賬戶9個,凍結房產37套,凍結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產337套,扣押汽車16輛,凍結英才會所100%股權、智波公司60%股權,扣押書畫、飾品等物品612件。
檢方
控辯雙方
主動坦白建議“從輕處罰”
據劉志軍的辯護人錢列陽律師講,從代理案件之初到開庭,他會見劉志軍的次數已超過10次,而劉志軍本人的認罪態(tài)度一直非常好,系完全認罪,對于兩項罪名,均要求律師為他做罪輕辯護,而不是無罪辯護。
然而,在法庭辯論階段,首先提出對劉志軍“可以從輕判決”的是檢方。據律師講,在發(fā)表量刑意見時,檢察機關表示,劉志軍受賄事實中有絕大部分都是他本人主動坦白的,當時司法機關尚未掌握這些事實。
此外,檢方還表示,就本案涉及的受賄以及濫用職權的犯罪,無論是損失還是其涉及的贓款都已經追回了,損失也都挽回了,沒有造成很嚴重的后果,這也成為公訴機關認為劉志軍可以從輕處罰的依據之一。
律師
劉對社會貢獻“有目共睹”
對于公訴人的“可以從輕”的觀點,錢列陽律師在表示認同的同時,補充發(fā)表了對劉志軍從輕處罰的一個理由。
錢列陽律師稱,他在法庭辯論最后一輪談的是劉志軍功績,并以此希望法院可以在對劉志軍量刑上進行考慮。“今天多少人是都覺得高鐵比飛機更準時、舒服、快捷、方便”,他表示,在劉志軍任期內,我國的鐵路每年運力增加1億人次、貨運增加2億噸,他對國民經濟對整個社會的貢獻“有目共睹”。劉志軍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是不容否認的,“劉志軍的功績是一方面,是否構成犯罪是另一方面,不是說一定要抵消,不是說有功績就能無罪,但是希望法院可以在量刑上考慮這個問題”。
唯一爭議
4900萬是否定性為受賄款
此外,庭審中控辯雙方就兩筆共4900萬是否是受賄款進行了三輪辯論,這也是庭審中唯一存在爭議的指控。檢方認為,劉志軍指使丁書苗撈何洪達,丁書苗支付4400萬找人幫忙,該款性質為劉志軍的受賄款,而錢列陽律師認為劉志軍在此上是無罪的。
錢列陽律師稱,劉志軍讓丁書苗辦事,丁書苗心甘情愿花錢,錢的所有權沒有轉到劉志軍的手里,還是丁書苗的錢,所以劉志軍不構成犯罪,無論錢的數額大小。“如果丁書苗找官員辦事,可以說兩人共同行賄,但丁書苗找的是社會無業(yè)人員,且錢被騙走,不應算劉志軍個人所得”,錢列陽律師表示,而另外500萬,是劉志軍為了幫助部下升遷,丁將錢給了他人,但事情沒辦成,也是同樣道理。
錢列陽律師表示,這兩筆錢涉及的是罪刑法定原則,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很多,但不是所有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能納入刑法打擊的范圍。在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之前,不應擴大地認定為有罪。
錢列陽表示,昨天的法庭辯論,達到了法律、法學的層面,這種有益的控辯對話,可能會推動、催生新的司法解釋或者法律的完善,對法制建設有積極作用。
原題:劉志軍案涉374套房產被追繳檢方稱其主動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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