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水燙木杖打 繼母虐待5歲女童致其傷殘獲刑五年

時間:2013-06-14 08:01來源:人民網 作者:秩名 點擊: 載入中...
  人民網北京6月13日電 因家庭矛盾,為發(fā)泄心中不滿,27歲的后媽蔡某自2010年至2011年期間,先后以掐捏、踢踹、搟面杖毆打、開水燙等方式對待繼女小寧(化名),致其多次受傷治療,經鑒定重傷偏輕。今天,北京市朝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蔡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同時判令其賠償小寧經濟損失7.6萬余元。
 
  蔡某和陳先生于2008年5月結婚,2009年春節(jié)左右,陳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女兒小寧開始與二人一起生活,此時,小寧年僅4歲半。自2010年以來,蔡某因家庭矛盾,為發(fā)泄心中不滿,先后多次掐小寧的臉、嘴、身上,用搟面杖毆打、用腳踢踹其全身多個部位,用開水燙傷其身上和雙腳,導致小寧多次就診和入院治療。
 
  根據小寧的病歷記載,其曾先后6次住院治療。2011年12月,經醫(yī)護人員報警,蔡某案發(fā),并因涉嫌虐待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經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小寧胰腺損傷的程度屬重傷(偏輕);肢體多發(fā)軟組織損傷、肱骨骨折、燙傷的程度為輕傷,小寧的傷殘程度屬九級傷殘。2012年9月,檢方以虐待罪提起公訴。
 
  在本案中,小寧一并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其生父陳先生、生母張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了訴訟。針對身體損傷,小寧索賠醫(yī)療費9.6萬余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0元、營養(yǎng)費4800元、護理費31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5401.24元、殘疾賠償金14.5萬余元、繼續(xù)治療費50萬元、精神損失費100萬元、復印費20元,共計176萬余元。
 
  根據小寧提供的證據,法庭其對合法有效的部分予以確認。經法庭查明,小寧因被虐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5.8萬余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0元、營養(yǎng)費4800元、護理費31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4000元,共計人民幣7.6萬余元。案件審理期間,蔡某的親屬代為賠償了2萬元。
 
  審理中,蔡某自愿認罪,但對小寧燙傷部分,蔡某辯解,其并未用開水燙傷小寧,小寧燙傷純屬意外,對于小寧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蔡某也表示愿意依法賠償。
 
  小寧的代理人則認為,蔡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從重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在與小寧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矛盾經常采用打罵等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虐待,并致被害人重傷(偏輕)后果,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了刑法,已構成虐待罪,依法應予懲處。因蔡亞姍系經常以打罵等方式,對小寧從肉體上和精神上肆意進行傷害,并造成重傷的后果,其行為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故法院未采納小寧訴訟代理人關于蔡某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鑒于蔡某當庭自愿認罪,在親屬的幫助下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法院對蔡某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
 
  同時,法院認為,蔡某虐待行為給小寧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小寧要求賠償的醫(yī)療費數額過高,法院依法判決;后續(xù)治療費尚未實際發(fā)生,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要求賠償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因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理范圍,故法院未予支持。最終,法院根據蔡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小寧經濟損失的具體情況,酌判附帶民事賠償部分。
 
  最終,法院以虐待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判令其賠償小寧經濟損失76172.24元。
 
  法官建議:建立“強制報告”制度
 
  北京朝陽法院少年審判庭付光鵬介紹,虐待兒童案件有以下特點:一是兒童在受到家庭的虐待后不敢吭聲、投訴。即使有鄰居、老師、同學、親戚、醫(yī)生等知情人發(fā)現或知道兒童受到了家庭的虐待,但也因為各種因素并沒有舉報或報警,導致虐待兒童案難以發(fā)現。二是家庭和社會存在錯誤的思想觀念。很多父母都認為,孩子是自己的,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知情人也存在“別人家的事不要管”的不正確心態(tài),導致了兒童成了最后受害者。三是虐待兒童案往往發(fā)生在結構不穩(wěn)定的家庭。例如單親家庭、離異重組家庭中,父母關系的緊張,家庭暴力,不正當的情緒、怨恨轉嫁等因素,都導致了兒童受到虐待。
 
  法官建議,借鑒國外保護兒童的有益做法,探索建立我國的防止虐童“強制報告”制度。通過法律規(guī)定有關知情人及對兒童有監(jiān)管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有“強制報告”的義務,當他們知情或有足夠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家庭的虐待時,有關知情人或對兒童有監(jiān)管責任的組織和個人要及時予以舉報或報警。對于知情不報者,規(guī)定相應的懲罰措施。例如,兒童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組織、幼兒園、學校等機構和人員應將發(fā)現的家庭內的兒童虐待事件及時向有關機構反映。以此通過全社會的監(jiān)督和保護,及時制止虐待兒童的悲劇,同時也可以督促父母合理行使對子女的監(jiān)護權。另外,政府有關部門、兒童權益保護的有關組織也可以通過與孩子父母的溝通,來改善父母的教育方式,指導家長掌握科學教子的方法和技能,加強父母的責任感,讓父母伴隨著兒童一起成長。(記者 李婧)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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