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亞剛
1955年生,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所長,信通處處長,交管局副局長、總工程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大西北網(wǎng)6月21日訊 據(jù)新京報報道:6月5日,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長隋亞剛,因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萬元。據(jù)法院審理查明,隋亞剛在歷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交管局)信息通信處處長,交管局科技信息通信處處長,交通科研所副所長、所長,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多家企業(yè)承攬交管局工程項目,收受款物價值共計118萬元。
昨日,其辯護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立木獨家透露,隋亞剛堅稱自己無罪并已提出上訴。
被控單獨或伙同妻子受賄
生于1955年的隋亞剛,案發(fā)前是北京市交管局調(diào)研員,曾任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總工程師等職務。
相關文書顯示,隋亞剛落馬時,檢方對其提出兩項指控,一是認為從1998年至2011年期間,收受了一家電腦技術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30萬,另是在2004年至2007年期間,又收受了另一家公司潘某、殷某兩人多項合計70萬和一輛車。據(jù)了解,這輛車是隋亞剛與同是警察的妻子東惠玲共同收下,價值12萬余元。
檢方在去年12月依法提起公訴后,又于今年2月18日向法院遞交追加起訴書,指控隋亞剛還曾收受上述電腦公司1.5萬澳元(折合人民幣6.7萬余元)。至此,隋亞剛被控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賄賂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18萬余元。
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繳在案
在案件一審期間,辯護人做了無罪辯護,隋亞剛也向法院提出,“有罪供述是在辦案人員提示下供述的”,且他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涉案公司提供幫助。
其另一位辯護律師戚曉紅介紹,隋亞剛曾告訴律師,他之前做有罪供述,是想攬罪保住妻子,但之后得知妻子也被訴,就決定全力為自己辯護。
法院審理認為,經(jīng)查發(fā)現(xiàn)公訴機關在法庭審理中出示的證據(jù),均系偵查機關依法收集并合法取得,證據(jù)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被告人隋亞剛對其以上辯解未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故不予采納。
最終,考慮到隋亞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在案,對其可依法酌予從輕處罰,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隋亞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0萬元。
據(jù)了解,隋亞剛于去年6月20日被刑拘,按照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也就意味著隋亞剛的刑期將到2026年6月19日止,屆時他年滿71歲。
法院審理查明的五項事實
受賄時間:1998年—2011年間
時任職務: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信通處處長、科技信通處處長、交通科研所副所長、所長、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長。
案情:為某技術公司承攬交管局項目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分三次收受對方共30萬元人民幣及1.5萬澳元。
時間:2004年8月間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長。
案情:為某交通照明技術公司承攬信號控制系統(tǒng)項目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伙同妻子收受該公司別克轎車一輛(價值12萬余元)。
時間:2005年間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長。
案情:為某技術公司承攬交通信號控制系統(tǒng)二期工程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收受人民幣20萬元。
時間:2005年底至2006年初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長。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請托,為其公司承攬城市快速路交通信號控制系統(tǒng)工程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分兩次收受人民幣共30萬元。
時間:2007年初
時任職務: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交通信號控制系統(tǒng)奧運工程提供幫助。
涉案金額:收受潘某、殷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 焦點
透露招標信息助中標
在很多貪腐案中,官員都是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插手招投標,甚至指定工程承接單位。但在隋亞剛案中,出現(xiàn)的全是類似泄露考題或是劃定考試重點的方式,幫助商人及時修訂標書,在招投標中占領先機。
以一家經(jīng)過他的幫助進而中標的公司為例,該公司副總向辦案機關證實,隋亞剛一般在招投標之前向他們提供技術參數(shù),使公司可提前準備,投標時報價合理,先于其他競爭者取得準備上的優(yōu)勢。
辯解
不負責招標沒提供便利
隋亞剛在一審期間辯解道,他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涉案的公司提供幫助,因為涉案的項目均是政府公開招標項目,均有招標機構和負責的領導,其又不是交管局負責招標工作的領導。同時,他還否認之前“提前透露招標信息”的供述,稱與涉案公司討論相關項目均是在中標后,目的是為了將項目建設好,客觀上對工程質(zhì)量有好處。
認定
泄露招標技術信息仍構成犯罪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檢察院并不是要指控隋亞剛作為北京市交管局主管招標工作的領導為涉案公司謀取利益,且涉案工程質(zhì)量的好壞也非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事實上,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隋亞剛作為北京市交管局主管技術工作的領導,將其掌握的北京市交管局對招標項目的技術需求、技術指標等關鍵信息,在正式招標之前向準備參與招標的相關公司負責人提前透露,使得相關公司相對其他競標對手獲得了巨大的競爭優(yōu)勢,并最終得以中標,因此其仍然構成了受賄罪。
■ 人物
工程師局長曾為院士候選人
58歲的隋亞剛,被控制時的身份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調(diào)研員,此前他曾經(jīng)擔任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長等職。
多個項目獲國家級一等獎
根據(jù)新華社等媒體的消息,隋亞剛在任期間曾負責的工作包括奧運專用指路標識系統(tǒng)、三級指揮體系、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指揮控制系統(tǒng)等,這些中有的還榮獲了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
2003年,北京市評選第八批“北京市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市委政法委推薦了隋亞剛,對他的身份介紹,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通訊處高級工程師。
此外,隋亞剛還是北京交通大學的兼職教授。在其落馬前一年,根據(jù)中國工程院網(wǎng)站記載,2011年5月,56歲的隋亞剛經(jīng)過“院士提名,省、市、自治區(qū)遴選”,入選了2011年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有效候選人名單,不過其在第二輪被刷下。
其女兒退賠了全部贓款
辯護律師劉立木介紹,她從第一次在看守所會見隋亞剛到一審宣判當天,他都堅持自己是無罪的、堅持收的錢都已歸還行賄人,即使律師提醒其需出示相關證據(jù),才能堅持這一說法的情況下,他仍然未曾動搖。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很少談及是否后悔犯案,不過隋亞剛在向辦案部門做過的有罪供述中提到,他最初找商人周轉(zhuǎn)錢款是為了女兒要出國讀書,需要一些存款證明。
劉立木稱,由于隋亞剛夫婦被帶走,目前由其女兒幫著退賠了本案全部贓款。一審宣判后,其女兒已委托其他律師,希望能提出新的辯護觀點幫助隋亞剛在二審期間改判。
在法院審理查明的五起事實中,有一輛車是隋亞剛與妻子東惠玲共同收下的,這輛別克牌賽歐轎車的購置價款及稅費共計人民幣12萬余元,直接導致了東惠玲也被查。據(jù)辯護律師劉立木介紹,東惠玲現(xiàn)已因受賄罪被判刑6年。案發(fā)后,涉案轎車已被追繳在案。
案情一
收30萬供女兒留學
隋亞剛接受辦案人員調(diào)查時供述,商人沈某給他錢,是因為自己了解交管局的產(chǎn)品需求,能讓沈某的產(chǎn)品更符合交管局招投標要求。
商人沈某接受警方調(diào)查時稱,1998年因為工作關系認識了隋亞剛,之后二人一直有接觸。2000年5月左右,隋亞剛約他吃飯,并在吃飯時透露女兒要去澳大利亞留學需要學費。沈某覺得,隋亞剛雖然沒直說,“但意思是以女兒出國的名義要錢”,于是從公司提了20萬現(xiàn)金給隋亞剛。
幾天后,隋亞剛又約沈某夫婦吃飯,“當時他說給女兒辦資金證明的事還很急”,沈某在銀行工作的愛人答應幫忙,第二天就帶著3000美元和兩張分別為6萬元的存單去給隋的妻子東惠玲開了一張浦發(fā)銀行的存款證明書。
一天后,隋亞剛又說10多萬元的證明不行。沈某證言顯示,“當時他考慮是不是給隋亞剛20萬元嫌少,又從公司提了10萬元”。在隋亞剛女兒留學這件事上,沈某前后給了30萬元。
隋亞剛接受辦案人員調(diào)查時承認,他知道沈某給他錢,是因為自己長期擔任北京市交管局科研所所長和主管副局長,了解北京市交管局的產(chǎn)品需求,對沈某公司的產(chǎn)品給過幫助和指導。通過他的幫助和指導,沈某公司的產(chǎn)品更能符合北京市交管局招投標的要求,從而在招投標中比別的公司占據(jù)更大的優(yōu)勢。
相關證據(jù)顯示,1998年5月20日至2011年6月28日間,沈某的公司共計承攬了北京市交管局114個項目,這些項目中都是隋亞剛經(jīng)手或主管。
案情二
一輛車讓妻子坐牢
這輛車登記在了二人女兒名下。隋亞剛向辦案人員承認,“主要是考慮到自己和愛人都是交管局的民警,不想太張揚。”
隋亞剛向辦案人員供述,2004年,其擔任北京市交管局科研所所長,正在運作北京市信號一期項目。當時,潘某的公司在做相關產(chǎn)品的代理,在發(fā)標書前兩個月左右一次吃飯時,向他提出想投標,希望得到幫助。
隋亞剛稱,他當時告訴潘某這次信號機項目最關注的就是NTCIP協(xié)議,產(chǎn)品與這個協(xié)議的符合度越高,就越容易中標,“(跟他強調(diào)這個關注點),對他們在選擇產(chǎn)品上起到了很大幫助,讓他們有更充分的準備時間。”
中標后,潘某、殷某與隋亞剛夫婦一起吃飯。兩人回憶,吃飯時隋亞剛和東惠玲提出,東惠玲剛剛學了車本,但一直沒有車開,正好東惠玲的父親生病需要車,兩人順口表示想買輛車給他們。
東惠玲向辦案人員供述,潘某、殷某接過話茬問想要什么樣式、顏色的車,“因為之前看過車,所以就說要一輛兩廂、白色或灰色耐臟點的小車”。二人提出由他們買時,當時隋亞剛沒有明確反對。
東惠玲稱,拿到車的當晚曾問隋亞剛,為什么要讓潘某、殷某買車,并讓隋亞剛把車錢給他們,但隋亞剛讓其別管。2008年奧運會前,她又問隋亞剛是不是已把車錢給他們了,隋亞剛還是說“還沒給,你別管了”。
這輛車登記在了二人女兒名下。隋亞剛向辦案人員承認,“主要是考慮到自己和愛人都是交管局的民警,不想太張揚。”
案情三
拿20萬泄招標信息
奧運核心區(qū)要使用獨立于其他區(qū)域的信號系統(tǒng),“將這個信息透露給他,使他們獲得了相對其他公司更多的準備時間。”
法院一審查明的受賄情節(jié)中,除為了女兒的30萬、為了妻子的一輛車外,其他70萬都是接受生意人潘某、殷某的請托,幫助他們獲得大大小小工程后獲得的。其中,就包括2007年的奧運工程。
據(jù)媒體當時報道,這一奧運智能交通系統(tǒng)全面啟動后,能夠?qū)崿F(xiàn)三大指揮系統(tǒng)、1秒鐘監(jiān)測報警、2分鐘刷新預報。經(jīng)法院查明,隋亞剛在這項工程中收受了20萬元。
隋亞剛接受辦案人員調(diào)查時稱,2007年初開始擔任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長,正值奧運會籌備階段,奧運核心區(qū)的信號系統(tǒng)準備招標。潘某得知后,約他吃飯表示希望做這個項目。
期間,雙方談了一些關于奧運核心區(qū)信號系統(tǒng)的特點及需求。隋亞剛在席間透露,交管局對奧運核心區(qū)信號系統(tǒng)的主要需求,就是將整個奧運核心區(qū)作為獨立的區(qū)域,使用獨立于其他區(qū)域的信號系統(tǒng)。要達成這一需求,要使用獨立的系統(tǒng)控制軟件,“將這個信息透露給他,使他們獲得了相對其他公司更多的準備時間”。
隋亞剛提出,他曾專門強調(diào)對奧運核心區(qū)的交通情況調(diào)查要認真、準確,用電腦進行交通仿真測試,使產(chǎn)品更加貼合奧運核心區(qū),客觀上他的目的也是為了把這一項目建設好。
不過法院并沒接受他的這一辯駁,因為工程質(zhì)量的好壞與他本人是否構成受賄罪之間沒有必然聯(lián)系。 記者 張媛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