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8月1日訊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三個月前,《新聞縱橫》報道了黑龍江樺南縣19年前發(fā)生的一起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之后,卻因公安機關丟失關鍵證據,無法被起訴。
當時,樺南縣公安機關表示,犯罪嫌疑人正在取保候審之中,7月中旬到期,而警方在此期間將全力補充證據。如今,早已過了取保候審期限,樺南縣警方的證據補齊了嗎?受害者家屬遲到的正義得到伸張了嗎?
19年前,在黑龍江省樺南縣發(fā)生了一起故意殺人案。2011年,犯罪嫌疑人馬某投案。卻因證據不足以提起公訴,而被取保候審。如今,早已過了當地警方所稱的取保候審時限,而樺南縣公安局副局長李興對此事的說法,與三個月前記者采訪時并無二致——正在辦理。
遇害者的夫人姚女士說,因為取保候審期限馬上屆至,最近這個把月,家屬沒少與樺南縣警方接觸。
姚女士:我這一個多月經常去,他們說8月1日給我答復。我看看他們給我怎么答復。
據姚女士稱,當地警方對于丟失證據一事,在與家屬接觸時,并不諱言。
姚女士:公安局局長說了,證據丟失,我們公安局是有責任,他這么說的。
是不是如家屬所稱,樺南縣公安局丟失了當年的一些證據材料?對此,樺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現任大隊長王嘉利不置可否。
王嘉利:因為證據肯定是不完善,我們只能這么回答。
而家屬此前提供的一段與樺南縣原刑偵大隊長史志剛對話的視頻資料里,卻有這樣的對話。
家屬:他們也都風傳說卷宗都不全了,誰知道全不全???
史志剛:這個我也告訴你,這個事,他們也不是沒道理的瞎傳。
家屬:到現在,那確實不全了?
史志剛:說句不好聽的,絕不止這一份,絕不止這一個案子。
事關命案的材料怎么會丟失?到底丟了哪些證據,才使得當初被通緝、如今投案自首的故意殺人案之嫌疑人,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追訴?
昨天,記者試圖就這些疑問,向樺南縣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李興求證,但李局長在匆忙掛斷電話之后,一直拒絕再次接聽記者電話。而家屬方面則稱,警方曾表示,丟失的證據是關鍵性的。
家屬:好像就是尸檢報告、現場照片什么的。
而樺南縣公安局副局長李興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就本案而言,現在是無法提起公訴了。
李興:一些材料不完善,完善的話都訴出去了。了解案子的民警現在死倆了,都是主要經手人。活著的、了解真相的正在做工作,補充材料。
事發(fā)至今19年,嫌疑人投案1年多,多年前的證據材料,如今還能補充齊全嗎?刑偵大隊長王嘉利曾坦言,有難度。
王嘉利:1994年到現在將近20年,我到刑偵隊的時候,我們老的刑警才十來年,辦案人就已經換了一茬又一茬了,包括沒的,去世的,都很多。想收集以前的證據,時過境遷,很難,但是也得搞,因為人抓著了。
而死者家屬則稱,樺南縣警方已經在與他們談賠償的事兒了。
姚女士:公安局局長說了,證據丟失,我們用經濟賠償你,法律是制裁不了了。他這么說的,意思就是問我們要多少錢。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認為,從刑事追訴的角度來看,嫌疑人已經無法得到法律的制裁了。
洪道德:對于這個犯罪嫌疑人來講,他也應當受到程序法的有效保護。既然公安機關把證據弄丟了,就意味著公安機關的責任導致嫌疑人的有罪證據嚴重缺失,當然就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新的訴訟活動,更不可以對被告人進行量刑。
洪道德表示,如果公安機關丟失了證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洪道德:這個無法進行下去,不是公安機關沒有能力去調查這個事實,而是公安機關把證據弄丟了,不管經手人現在是什么狀況,是死了活了還是在崗不在崗,他們當初都是職務行為,這個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該由所在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被害人的夫人姚女士說,事情已經過了近20年了,當初的仇恨早已不復存在,但丈夫的生命不能被這么白白奪走,至少,與公安機關交涉的過程中,她一直堅持要求犯罪嫌疑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姚女士:我說人不能白死了啊,證據丟了,前因后果不都是你們公安局造成的嗎?他的意思是說那個人是制裁不了了,現在用經濟賠償。我是想法律制裁他,他說法律制裁不了了。
作為刑事案件偵查機關之一的公安局,在多年保管證據過程中,弄丟了關鍵性證據,這樣的行為,是對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也是對法律所賦職責的褻瀆。有關事件進展,中國之聲將持續(xù)關注。
(原標題:19年前殺人嫌犯投案自首警方丟失證據無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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