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中院終審:房屋歸兒媳所有 但支付婆婆7萬元
大西北網(wǎng)9月17日訊 據(jù)蘭州晨報報道:兒子去世后,年過七旬的母親趙英以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為由將兒媳張琴趕出家門,無家可歸的張琴將婆婆告上法庭。9月16日,蘭州中院終審判決,住房歸張琴所有,張琴給付趙英房屋折價款7萬元;被繼承人的住房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金共計5.3萬元的50%歸張琴繼承,剩余的一半由張琴的孩子和趙英繼承。
20年前,張琴帶著兩歲的女兒與劉濤結(jié)婚。1997年,劉濤所在單位分給其一套86平方米的住房,劉濤交納了房款后,由單位統(tǒng)一辦理了房產(chǎn)證手續(xù)。2000年7月,劉濤因病長期病休在家。其間,張琴曾向法院提起過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0年6月,劉濤因突發(fā)性腦溢血搶救無效死亡。隨后,婆婆趙英將兒子的住房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金等共計5萬余元從單位領(lǐng)走。2011年10月,趙英提出,張琴居住的房屋系其當初出資購買,如今劉濤病逝,張琴無權(quán)居住,要求張琴帶著孩子離開。為此,雙方發(fā)生訴爭。
城關(guān)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該房屋是婚后購買,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住房公積金及養(yǎng)老保險金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独^承法》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中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趙英所提當初的購房款是其出資的意見,當事人雙方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趙英出資房款應視為贈與。一審宣判后,趙英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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