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配侮辱“小三”,要承擔違法責任
近年來,原配當街毆打、潑油漆、扒衣服侮辱第三者的事件頻頻見諸于報端、網絡,產生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實,暴力事件發(fā)生在街面,就不是家務事那么簡單,也不止于道德層面。按照《刑法》規(guī)定,這種在公眾場合侵害女性人身權益的行為,已犯了猥褻、侮辱婦女罪,應該遭到法律的制裁。即使情節(jié)輕微,司法機關不主動追究,受侵害的女性也可以“侮辱罪”提起自訴,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1.
原配懷恨捅死第三者
家住福建南平市延平區(qū)的林梅(化名)知道丈夫和秋菊有婚外情,但長期以來都在默默忍受。2011年,林梅和丈夫鬧離婚,丈夫不同意,林梅恨秋菊破壞了她的家庭,2013年5月,林梅做了一個驚人的決定,要和秋菊一起死。5月10日,林梅用事前準備好的水果刀殺害了秋菊。法院審理認為,林梅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情節(jié)惡劣,應從重處罰,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及秋菊也有過錯,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核準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梅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林梅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44.6萬余元。
案例2.
女子暴力捉“小三”被拘留
今年30歲的西寧女子楊某因懷疑丈夫與單位女同事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多次前往丈夫所在單位鬧事。今年8月25日19時,在打聽到受害人值夜班的消息后,楊某便糾集女友馬某等多名社會閑散人員,闖入受害人所在值班室內對其進行毆打,致受害人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西寧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青農派出所接到報案后,立即趕往現(xiàn)場將違法嫌疑人楊某及馬某等人控制。今年10月,經多方調查取證后,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分別對違法人員楊某和馬某給予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00元和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主持人:
記者李升
嘉賓:
甘肅金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小方
甘肅金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侯思霞
主持人:原配報復第三者的的行為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宋小方:遭遇了配偶的背叛出軌后,原配作為受害方,為了達到泄憤和懲罰配偶及第三者的目的,通過在公眾場所施加侮辱或暴力,以達到毀壞第三者的名聲的,威逼第三者知難而退,從而維持家庭不破裂的目的。據司法機關的調查發(fā)現(xiàn),相當一部分的家庭破裂源于婚外情,由第三者插足直接導致的兇殺、投毒、毀容等惡性刑事案件也相應增多,同時,家庭的破裂也嚴重影響了下一代的成長。當婚姻生活中出現(xiàn)第三者時,原配應當理性對待,采用正確的方式去解決,切勿出現(xiàn)上述過激、違法的行為。
侯思霞:對于原配毆打第三者、給第三者潑油漆等侵害第三者的行為,《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侵害他人構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行為如果造成他人輕傷或有其他嚴重后果的,其行為觸犯了《刑法》規(guī)定,依法應當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主持人:對配偶一方有第三者的行為,有無相應的法律約束?
侯思霞: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夫妻互負忠實義務對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和婚姻生活的和諧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現(xiàn)實生活中,無過錯方當事人因為配偶的婚外戀而不同程度遭受到精神上或者是心理方面的打擊,法律規(guī)定了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實行損害賠償,是對過錯方侵害配偶利益、違反婚姻義務和婚姻行為準則的懲罰,使其受到經濟上的制裁,讓無過錯方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于有效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他人能夠起到警示和預防作用,使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的過錯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減少此類行為的發(fā)生,從而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
主持人:婚姻中的第三者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宋小方: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第三者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于無過錯方能否像第三者主張損害賠償也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缎谭ā芬?guī)定了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其中,《刑法》第258條的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條第1款規(guī)定:“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侵害了原配的合法權益,侵權人不僅應承擔上述刑事責任,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侯思霞:在這里需要明確一點,姘居、通奸不等于是重婚罪。姘居和通奸的行為均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難以構成重婚罪,只是一種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不道德行為。
主持人:原配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宋小方:事情如果發(fā)生,切勿考慮暴力手段解決問題,應冷靜分析第三者插足的原因。如果是因為丈夫受到第三者誘惑一時誤入歧途,原配可以通過溝通、挽留的方式,與丈夫繼續(xù)共同生活。如果丈夫心意已決,無法回心轉意,婚姻確無維系的必要,二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以訴訟的方式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配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是法院裁判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離婚時,原配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當然,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規(guī)則,原配需要向法院提交配偶在外同居的證據。實踐中,對于此類證據的收集難度很大,當事人認為的客觀事實到法院可能會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是證據不符合要求而被否認。
所以,在此類案件中,無過錯方在收集證據的時候要按照法律對證據的要求進行,法律要求證據需具備最基本的三個因素即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所謂的客觀性就是收集的證據是真實的,不是虛假捏造的。關聯(lián)性就是收集的證據與用于證明配偶一方在外同居的事實有一定的關聯(lián)。合法性就是收集證據的方式及收集的證據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無過錯方收集的證據只有符合上述要件,其所證明的事實能夠被法院認定。
侯思霞:其次,原配若發(fā)現(xiàn)配偶一方向第三者贈與大額財物,原配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贈與并返還財產,從而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除非雙方對于所得的財產權屬存在書面約定,雙方任何一方的收入等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xié)商一致,配偶一方在隱瞞原配的情況下,向第三者贈與財產的行為應屬無效。
此外,如果配偶隱瞞已婚身份與第三者再次辦理結婚證或者長期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構成重婚罪。如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還與其在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第三者亦構成此罪。原配可以起訴丈夫及第三者要求二人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同時,還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主持人:對于通過網絡等方式傳播原配扒光第三者衣服的圖片、視頻的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網絡媒體等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宋小方:拍攝原配扒光第三者衣服的慘景并將其傳播至網絡本身就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如果上傳者對圖片和視頻不做相應隱蔽的處理,直接將圖片和視頻上傳至網站,其行為對于第三者的肖像權及隱私權構成了侵權。同時,網絡媒體在傳播新聞時應對內容進行嚴格把關,如果在未作處理的情況下轉載上述圖片、視頻的行為亦侵害了第三者的肖像權和隱私權。依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