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寧:“高中生弒母案”一審宣判 罪犯年滿18歲領死緩

時間:2015-01-15 09:19來源:大西北網-蘭州晨報 作者:記者薛長明 點擊: 載入中...
叫兒起床上學發(fā)生口角,竟被逆子持械打死
  
  大西北網1月15日訊
2014年3月12日,會寧縣高中生司某將母親殘忍殺害。1月14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司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3月12日凌晨5時30分左右,司某的母親張桂玲叫司某起床去學校,其間因瑣事二人發(fā)生口角,司某一氣之下拿起出租房內的一把鐵錘朝睡在床上的母親頭部猛砸一錘,其母要掙扎著起來,司某又連續(xù)在母親頭部擊打數次,將其打倒在床上。隨后,司某用一塑料編織袋套在母親頭上時發(fā)現母親仍然在動,便拿起出租房內的一把小彈簧刀,隔著塑料編織袋在母親張桂玲頭、頸部多次刺戳,最終致張桂玲因失血性休克身亡。2014年11月11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白銀市會寧人民法院就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據悉,在此案庭審階段,被告方辯護人以司某犯罪時年齡較輕、到案后如實供述等為理由,提出應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法院調查,司某犯罪時年齡雖已十八歲零數月,但仍屬于涉世未深、對事物的認知度和行為自控力都比較弱的年齡,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過,亦無前科劣跡,故不屬于非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情形,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同時,院方認為,被告人司某采用以鐵錘反復擊打被害人頭部和持刀多次刺擊被害人面頸部的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就此,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司某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司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作案工具鐵錘一柄/刀子一把予以沒收。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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