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月22日訊 以“能否繼續(xù)租賃土地”為由,蘭州市七里河區(qū)鄭家莊新村黨支部書記與5名村委會成員要挾該村土地承租商,索要現金59.5萬元。昨日記者獲悉,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6名村委會工作人員不同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朱某紅、朱某華、朱某某、鄭某甲、龔某某、董某某在蘭州市七里河區(qū)鄭家莊新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分別擔任了不同的領導職務(其中朱某紅擔任了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朱某華為黨支部委員兼村二組組長;朱某某、鄭某甲均為村委會副主任;龔某某為村黨支部委員兼村委會出納;董某某為村委會工作人員),共同負責鄭家莊村的一切村務活動。2011年9月至10月,蘭州金洪天然氣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欲在該村繼續(xù)租賃土地,從事其經營活動。朱某紅、朱某華便以“能否繼續(xù)租賃土地”為由相要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周某大量現金,其中朱某紅實得現金35萬元,朱某華實得現金21萬元。朱某紅還授意周某給朱某某、鄭某甲、龔某某、董某某給予一定好處,便于其續(xù)租土地。上述四人在明知周某要求的情況下,非法接受周某給予的現金,并為周能續(xù)租村上土地提供方便。經查實,朱某某、鄭某甲、龔某某分別收受現金1萬元;董某某收受現金5000元。作案后,朱某紅、朱某華、朱某某、鄭某甲或將贓款出借他人,或用于家庭日?;ㄤN;龔某某、董某某將所收受現金存放于家中未使用。
破案后,朱某紅家屬退贓現金35萬元,朱某華家屬退贓現金21萬元,朱某某、鄭某甲家屬分別退贓現金1萬元,龔某某退贓現金1萬元,董某某退贓現金5000元。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朱某紅有期徒刑八年;判處被告人朱某華有期徒刑六年;分別判處被告人朱某某、鄭某甲、龔某某三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董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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