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訴訟中的13份法律文書。
大西北網1月23日訊 18年前,一母同胞的哥哥給弟弟借款43萬元,然而借款尚未及時清償,家在甘肅的哥哥和家在河北的弟弟先后去世。此后,為要借款,嫂子將弟媳告上法庭。
由于當事人分別在甘肅蘭州和河北玉田,一起簡單的跨省借款案僅僅因為“管轄權”異議,在兩省之間輾轉歷時14年,先后形成法律文書13份。
救急借款引發(fā)跨省訴訟
吳興元與吳興龍是兄弟,祖籍河北省玉田縣。哥哥吳興元因工作關系生活在蘭州市,弟弟吳興龍一直在老家生活。上世紀九十年代,吳興元創(chuàng)辦了蘭州興華辦公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華公司),吳興龍則在河北省玉田縣創(chuàng)辦了玉田新華床墊家具廠,各自忙碌著生意,閑暇時也互致問候,兄弟情深。
“因家具廠經營出現(xiàn)問題,資金周轉困難,吳興龍向遠在蘭州的哥哥開口借款,希望得到吳興元的幫助渡過難關。聽說弟弟遇到困難,吳興元覺得作為哥哥應該幫弟弟一把。”吳興元的妻子安菊梅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1996年4月16日、7月2日和1997年1月31日,吳興元先后分3次從公司賬戶為弟弟吳興龍打款共計43萬元。后來因種種原因還未及時清償借款。1998年2月4日,吳興元突然患病去世。料理了丈夫的后事,我接任興華公司經理,負責企業(yè)相關事宜。”
接任后,安菊梅開始要求弟弟吳興龍歸還之前向興華公司所借43萬元欠款,但吳興龍總以“借款是哥哥的饋贈,一家人不用還款”等各種借口推諉,沒有還款。“起初,念及親情,我們給對方留有余地,希望他們能盡快還錢,但經多次催要無果。”安菊梅有些沮喪地說,“無奈之下,我們于2000年將吳興龍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借款。”
2000年11月20日,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下達(2000)玉經初字第29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興華公司名為集體實為個人投資所建,原告不具備本案的主體資格”,駁回了興華公司的起訴。安菊梅不服此裁定,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01年3月8日,唐山中院下達(2001)唐民終裁字15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此后,安菊梅和女兒吳靜開始向河北省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直至2008年12月,沒有任何結果。在此期間,吳興龍于2005年5月29日不幸去世,妻子王淑苓繼承了吳興龍的全部遺產。其間雖經安菊梅多次催要,王淑苓依然沒有替丈夫還款。
兄弟之間的債務,成了妯娌之間的追討。
2004年12月,興華公司上級主管單位宣告破產,并于2008年10月決定對興華公司進行改制。安菊梅以56萬元收購了原興華公司的全部股份及債權債務,并于2008年11月19日注冊為自然人獨資的興華公司。
借款沒有要來,親情徹底被撕裂,官司也不得不繼續(xù)打下去。
2009年,興華公司再一次向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將王淑苓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43萬元借款及其利息36萬元,共計79萬元。
2009年4月13日,玉田法院下達(2009)玉民初字第0003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院(2000)玉經初字第296號民事裁定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該裁定認為興華公司名為集體實為吳興元投資所建,原告稱其收購興華公司(系自家公司)有悖常理。在吳興元去世后,吳興元的遺產及債權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據此裁定,“駁回興華公司的起訴”。
興華公司上訴后,2009年6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09)唐民終裁字36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管轄權異議”使案件逆轉
“玉田法院和唐山中院的裁定,實際上就是將一起借款案硬生生變成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在安菊梅看來,“事已至此,既然河北兩級法院認為是遺產繼承糾紛案,我們也只好按法院意圖開始新一輪訴訟。”
2009年9月8日,安菊梅和女兒吳靜以繼承案為由,向蘭州市安寧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王淑苓,要求王淑苓償還吳興龍生前所欠興華公司的43萬元本金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共計79萬元。安寧區(qū)人民法院在向王淑苓送達訴狀之后,王淑苓向安寧區(qū)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安寧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駁回了其異議,王淑苓不服該裁定書,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蘭州中院駁回了其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指令安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之后,安寧區(qū)人民法院前后四次傳喚王淑苓參加庭審,但王淑苓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安寧區(qū)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下達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淑苓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清償所欠安菊梅、吳靜債務。”王淑苓不服該判決,上訴于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蘭州中院于2010年11月24日下達了民事裁定書,裁定“因上訴人王淑苓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上訴按照撤訴處理”。
安寧區(qū)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生效后,由于被告依然不履行法院判決清償欠款,2011年1月4日,安菊梅、吳靜向安寧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同年3月28日,安寧區(qū)人民法院下達了執(zhí)行裁定書,以“本案給付內容不明而無法執(zhí)行”為由,駁回了安菊梅、吳靜的執(zhí)行申請。為此,安菊梅、吳靜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要求安寧區(qū)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判決。
就在安菊梅、吳靜滿懷希望地等待執(zhí)行的時候,案件再一次因為“管轄權異議”發(fā)生逆轉。此時,王淑苓向蘭州中院提出了再審申請。
2012年3月14日,蘭州中院就此案下達了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項不明。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012年3月15日,蘭州中院裁定,“撤銷本院作出的(2010)蘭法民一終字第00301號民事裁定書和安寧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安法民三初字第00170號民事判決書,將本案發(fā)回安寧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記者通過安寧區(qū)法院了解到,2012年4月中旬,安寧區(qū)法院向王淑苓完成送達手續(xù)通知其開庭,但王淑苓以種種理由申請延時開庭,安寧區(qū)法院重新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審理,但王淑苓依舊拒不到庭,時隔不久,王淑苓又以“該案是債務糾紛,不是繼承糾紛”為理由提出了管轄權異議。2012年7月20日,安寧區(qū)法院認為“因王淑苓的住所地及其所繼承吳興龍的遺產所在地均在河北省玉田縣,其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處理。”安菊梅、吳靜不服該裁定,上訴至蘭州中院,9月17日,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歷時14年難審結
安菊梅及其代理人告訴記者,2012年10月,安寧區(qū)法院將本案移送至玉田縣法院,玉田縣法院又將此案退回安寧區(qū)法院,安寧區(qū)法院第二次將本案移送至玉田縣法院。2012年12月12日,安菊梅、吳靜同律師前去河北省玉田縣法院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玉田縣法院立案庭告訴他們:“本院無此案。”安菊梅、吳靜及律師便去玉田縣法院辦公室反復查詢,玉田縣法院才確認收到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最后,立案庭的法官在一堆廢報紙中找到了該案的案卷。之后,立案庭的法官讓他們“耐心等待,擇期開庭”。
這一等就是兩年多時間,遠遠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
2013年8月5日,安菊梅、吳靜再次同律師前往玉田縣法院查詢本案,玉田縣法院稱:“本案已報送到唐山中院,請示管轄事宜。”安菊梅一行只好趕赴唐山中院了解案情。唐山中院立案一庭的姚庭長告知他們:“近期將案卷移送河北省高院,請示管轄。”
2013年11月,安菊梅一行前往河北省高院查詢。河北省高院有關人員告知律師:“河北省高院沒有收到唐山中院關于本案管轄的請示及案卷。”律師將這一情況又反饋到唐山中院,該院的姚庭長則說:“耐心等待,馬上上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7日,安菊梅、吳靜及律師又一次前去河北省高院,河北省高院的答復是“沒有收到本案的請示和案卷”。安菊梅、吳靜及律師再去唐山中院,該院的姚庭長稱:“本案已送河北省高院,如果河北省高院和甘肅省高院就管轄權協(xié)商不成的話,將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的管轄。”
從此之后截至日前記者采訪時,安菊梅、吳靜及律師多次通過電話與唐山中院聯(lián)系,但始終無果。
“跨省打了14年的官司,到最后不知道由哪里管轄了。除了等待,我們別無他法。”安菊梅無奈地告訴記者,“14年來,我們?yōu)橐杩罨ǖ舻脑V訟費和差旅費都快趕上借款了。”
“本案開始,王淑苓就已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蘭州中院裁定由安寧區(qū)法院管轄。再審期間,王淑苓在答辯日內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后又為何違反程序突然提出了異議呢?”安菊梅的委托代理人,甘肅致中律師事務所孫仁權律師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實質上,不管是借款糾紛,還是繼承權債務糾紛,還是管轄權異議,都是一種借口,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借故拖延,拒不還錢’。”
1月21日下午,記者致電河北省高院立案庭了解這一案件的進展時,接聽電話的法官告訴記者:“就該案的管轄權問題,經過我院和甘肅省高院協(xié)商,已決定該案由蘭州市安寧區(qū)法院管轄。目前,已書面通知唐山中院將該案移送蘭州安寧區(qū)法院。”隨后,記者致電唐山中院立案庭想要了解情況,但其兩部電話均無人接聽,因此該案是否已經按照法定期限移送蘭州安寧區(qū)法院無從得知。“如果案件已送到了蘭州,蘭州法院會及時通知當事人。1月22日,我通過省高院查詢,該院截至目前還沒有收到移送的案卷,什么時候能夠收到不能確定。”孫仁權告訴記者,“自從案件移送到河北之后,近3年時間里河北幾級法院就是這樣推諉的。”
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僅僅在法院訴訟就歷經了14個春秋,兩省法院先后形成了13份法律文書,但卻沒有一個法律結果。不知道安菊梅母女還要在兩省間奔波多長時間?文/圖本報記者宋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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