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訊 日前,民政部下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取消辦理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通知》發(fā)出后,公眾雖對執(zhí)行中一些問題存在擔憂和困惑,但總體給予了認可和好評。
對公民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是行政確認行為的一種,如同出生證明、生存證明、死亡證明、親屬關系、無犯罪證明、學歷證明等,是對某種法律事實的真實性、法律關系存在與否的法律上的證明效力。行政確認和行政證明具有穩(wěn)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保障社會安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公安、司法、民政、勞動以及經(jīng)濟等領域有著較為廣泛的運用。
客觀地說,行政證明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們需要“證明”。但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需要什么樣的“證明”,誰有權要求“證明”,誰有義務提供“證明”,應如何協(xié)調(diào)行政證明中公權力之間,特別是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應確定怎樣的私人信息情報的收集、利用規(guī)則等。
首先,行政證明應出之有據(jù),依法而為。要依法確定證明范圍,明確證明主體,嚴格證明程序,強化責任與監(jiān)督,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原則,強化法治政府的理念。既然并無法律依據(jù),自然任何單位無權要求公民出具婚姻證明,民政部此舉不得不說是一次法治進步。
其次,行政證明應以公民合法權益為核心,以必要為前提。據(jù)民政部不完全統(tǒng)計,全國婚姻登記機關一年內(nèi)提供了841萬份婚姻狀況證明,占工作量的58.5%。這不僅給群眾帶來了不便,也增加了民政部門的工作負擔。簡政放權、方便群眾是政府職能轉變,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的重要一環(huán),對待行政證明也應以必要性為前提,將重要的權利關系作為必要性的判斷標準,借政府大力試點推廣權力清單制度的契機,增強政府服務意識,強化“服務型政府”理念,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證明。
再次,完善信息收集和利用規(guī)則,加強政府各部門間信息的合法共享。網(wǎng)絡時代,不同政府部門掌握著公民不同方面的信息情報,對公民個人的信息予以匯總即形成了對該公民的完整情報,公民的隱私權極易遭到侵害。這就需要建立信息收集和利用規(guī)則,如在法律規(guī)范框架內(nèi),依特定目的收集公民的情報,并在情報收集前、后得到公民的同意,對公民信息情報的利用也應以情報收集時的目的為限,不得任意擴大使用范圍。只有在明確的信息收集、利用規(guī)則下,方能使政府各部門間信息在合法的基礎上相互利用和共享,實現(xiàn)行政證明的秩序維護和權益保障的平衡。
總之,民政部取消婚姻狀況證明的積極意義是顯而易見的。有關行政部門應以此為契機,清理和規(guī)范現(xiàn)有違法的、不當?shù)摹?ldquo;奇葩的”行政證明行為,及早為“證明”而“正名”。
(作者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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