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1年多過去,13歲的女生小曼(化名)依然常常從噩夢中驚醒。2015年夏天的一個傍晚,小曼被同校的幾名女生拳打、腳踢、扇耳光,還被點燃的煙頭燙傷了手臂和面部,頭發(fā)也被抓掉了一大片……
類似的校園暴力事件,近年來頻頻被曝出。在校園暴力事件中,女生施暴行為增多、初中生比例高已成為不容忽視的新特點。
8月15日,共青團陜西省委邀請律師、法官、專家和公益界人士,共同聚焦校園暴力現象,圍繞這一話題展開分析探討、提供對策思路。
女生施暴多采用侮辱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計,2013年到2015年,我國各級法院審結的100件校園暴力案件中:針對人身傷害的暴力已經占到88%之上,實際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嚴重后果的高達67%。
“新近發(fā)生的多起校園暴力事件正趨向‘規(guī)?;?rsquo;。”對在媒體上搜集到的51個校園暴力典型案例進行梳理后,西北政法大學教育法治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管華發(fā)現,有多人參與的校園暴力事件多達37例,且均為多個孩子毆打一個孩子。
施暴形式也更加多樣化,使用刀具、棍棒和其他工具的,有十幾例;超越限度的侮辱,如辱罵、下跪、食穢物、現場拍照、拍視頻上傳網絡的,有20多例。致人死亡、重傷的占約30%,更多的則是使受暴者產生嚴重的心理問題,不敢見人、神情恍惚、恐懼上學。
這些校園暴力事件往往發(fā)生在放學后,剛剛放學時發(fā)生率最高,其次是上課前后。在寄宿制學校,則多發(fā)于晚上。事發(fā)地點主要在宿舍、廁所,因為這兩個地方沒法安裝攝像頭,除此之外多發(fā)于校門口。
令人意外的是,女生施暴行為占到一半,多采取侮辱方式,對受暴者造成心理上的嚴重傷害。
“相較小學、高中而言,初中生校園暴力最為嚴重,占64%。”管華表示,發(fā)生在初中階段的校園暴力常以“團伙暴力”為特點,往往是打群架、多對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100件校園暴力刑事案件的統(tǒng)計報告:從涉案階段看,小學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由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初中生的校園暴力實際發(fā)生率并不能得到全面反映。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報告中,100起案件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中: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滿十六周日歲不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只有動刀動棍、嚴重攻擊才是校園暴力?
在我國,什么是“校園暴力”,至今沒有明確界定。
很多人認為,校園里的語言侮辱或同學間的外號、口頭禪,只是玩笑,不算暴力,只有動了刀子、棍子,有嚴重的攻擊行為才是真正的暴力。老師對學生語言上的不妥當,也會被認為只是出于教育目的,而非暴力。
對更廣泛的公眾來說,校園暴力似乎只是那些“發(fā)生在學生中,以欺凌為主要目的的肢體暴力和侮辱行為”。只有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后果,才可能引起相應的重視。
即使如此,這樣的校園暴力在現實中往往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專家認為,社會經驗不足、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方法,使未成年人在遭遇暴力欺凌時,往往膽小怕事、不知所措。他們中的大多數不會主動或在第一時間將情況告訴學?;蚋改?,“這使大多數的侵害行為被遮蔽,也使其發(fā)生往往具有長期性”。
同時,處理校園暴力事件中,學校普遍的失當做法也給未成年人傳達了錯誤信息:只要沒被媒體報道出來,或沒有家長追責,學校就會“能壓則壓”“能蓋就蓋”,態(tài)度消極。
通常,暴力行為輕則由班主任老師教育批評,重則由學校教導處給予紀律處分,不到萬不得已,學校很少會選擇報警求助。否則,事情“鬧大”,會影響學校的聲譽和學校領導的仕途。
發(fā)生在某職業(yè)院校的一起刑事案件,令當天參加討論的一位法官記憶猶新:5名女生在放學后,用酒瓶、煙頭等工具,對同校的另一名女生進行毆打、侮辱,手段極其殘忍。一審法院依法判處了5名施暴者實刑,但5人的家長托關系、找熟人到二審法院,要求改判緩刑。
“這些家長還未意識到,自己孩子的行為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家長的行為將傳遞給孩子錯誤信息,“我犯任何事,都可能在家長協調下不受制裁”。
相關立法仍存空白
“校園暴力,就只是學生間打打鬧鬧的小型糾紛。”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徐征看來,公眾的這一普遍認知,已造成此類案件與法律間的關系疏離。
2011年至今的5年里,西安市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涉及校園暴力的法律咨詢2580人次,受理并辦結的卻僅為200件左右,占7%。
“咨詢的多,申請的少。”很多人認為,校園暴力只是孩子間的打鬧,加之事情發(fā)生在同學間,對采取法律途徑處理也有顧慮,所以大都會選擇調解解決。
事實上,我國校園暴力立法也存在“空白”。陜西省律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王江濤表示,在特別法立法領域,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問題,而對未成年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侮辱行為,均沒有涉及。
在一般法立法領域,“對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為的法律懲戒標準過高”。比如,只有造成人體輕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才分別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而對于污辱、誹謗,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罪,且該罪屬于“自訴”范圍,必須要當事人自行搜集證據、自行去法院起訴。
校園欺凌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重’對未成年加害人的保護,‘輕’對未成年受害人的保護”,使現行法律對校園暴力的懲戒缺乏雙向保護的平衡,也很難對施暴行為起到震懾作用。
“我國現行法律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使其在犯罪后常受不到有效處罰,這也導致校園霸凌行為的屢屢發(fā)生。”陜西理工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博士楊川林認為,在校園暴力防治方面,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一些經驗。
“針對校園霸凌行為,英美兩國都具備較為健全的法律體系。”以英國為例,有兩部主要立法,“惡意通訊法”和“平等法”。美國則有5部法律,涉及中小學校園霸凌行為:“民權法案”“教育修正案”“康復法案”“年齡歧視法案”及“殘障人士法案”。
這些立法中,對校園暴力行為與其他行為有著嚴格的區(qū)分和界定。
在英、美兩國,通常以下兩大類行為并不被視為校園霸凌。一是刑事犯罪行為。以下4種行為不列為霸凌行為,而屬于刑事犯罪,它們是“用武器和其他物品嚴重攻擊別人”“明顯的偷盜行為”、“傷害身體或者殺害”“性侵害”。
其次,是次霸凌行為。次霸凌行為,是指在激烈游戲和相互戲謔中受傷,不過這些行為并沒導致傷害,“它們并不屬于校園暴力范疇”。
美國的校園暴力范疇,被列入的法律主體有4個: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工作人員、家長、校外機構,美國非常重視“家長”和“校外機構”在校園暴力發(fā)生后的法律責任。
早在1999年,英國就規(guī)定:家長在校園暴力發(fā)生后也負有連帶責任。實施霸凌行為的學生遭停學處分時,家長也是責任主體,需要配合學校和有關當局來治理未成年人的行為。法院發(fā)布的“教養(yǎng)令”包括個兩方面:一、家長要負責對學生的課程輔導;二、家長要配合學校改善學生的行為。
另外,美國規(guī)定,在學生出現違法、反社會,甚至任何具有威脅性、挑畔性和破壞性的行為時,法院也可以對家長發(fā)出“教養(yǎng)令”。這樣的舉措,將家長有效帶入校園暴力的治理范圍,也減緩了有關機構的壓力。
此外,英美兩國均十分重視校外機構的參與。“政府是一個有限的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攬,很多事情需要通過專業(yè)機構完成。”——如果學生因為霸凌行為被停學,或是面臨退學處分,除了給予學校的輔導,政府也會通過校外機構依法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務。
防范校園暴力帶來“二次傷害”
直面校園暴力,尋求解決途徑,成為必須面對、迫在眉睫的問題。今年4月28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下發(fā)通知,對校園欺凌開展專項治理。這意味著,校園暴力問題已引起重視,將其治理納入國家治理層面。
在專家們看來,一個多方聯合,社會參與,協調互動,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綜合治理平臺的建立勢在必行。
“‘三級預防’體系亟須構建。”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褚宸舸表示。“一級預防”針對全體學生,加大教育力度,幫助其建立底線意識、安全意識和面對暴力時的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學校建立暢通渠道,制定應急預案,定期排查潛在的校園暴力誘因,為學生提供隨時可觸及、隨時可獲得、隨時可信任的幫助,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懼,治校園暴力于“未病”。
“二級預防”:在已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對施暴者及時制止、訓誡,對受害者及時救助、輔導。
“三級預防”,杜絕可能會持續(xù)或反復發(fā)生的校園暴力,或因媒體報道帶來的二次傷害。
這其中,“判后教育”尤其值得關注。目前,我國校園暴力事件發(fā)生后,施暴者除了進少管所,就是被判緩刑回家。實際上,出現問題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多有缺失,他們回到社區(qū)后無人看管,重復犯錯率非常高。
對此,有專家建議,將較為嚴重又不至于刑事處罰的校園暴力加害行為納入收容教養(yǎng)制度。同時,加大對社會組織服務的購買力度,進一步發(fā)揮工讀學校作用。在??诘纫恍┏鞘?,已建立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被認為是有益的嘗試:不良行為青少年將被強制入校接受教育培訓和矯治,相關培訓對象也包括其家長。
目前,我國的兩部相關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偏重于對青少年權利的維護,多倡導性原則,缺乏可操作性規(guī)則。但由于程序原因,要從立法層面解決這一問題,又需要比較漫長的過程,因此,“對現有的法律進行適當的條款修訂,不失為現實和便捷的途徑”。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