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訊 中秋節(jié)臨近,各商場超市月餅銷售火熱。有市民發(fā)現(xiàn)在永輝、樂天瑪特超市買回的北京二商集團宮頤府月餅包裝盒上有兩個生產日期,印跡清楚的日期是今年8月,模糊的則顯示為去年8月。買到這種月餅的孫先生以《食品安全法》為依據(jù),向超市索要10倍賠償。超市負責人表示正在積極找生產廠家協(xié)商。北京二商集團宮頤府月餅銷售負責人表示,問題出在盒子上,月餅本身沒有問題。記者昨日走訪各大超市,沒有發(fā)現(xiàn)印有兩個生產日期的商品,但在不少宮頤府月餅包裝盒上看到有擦拭生產日期的痕跡。
市民反映 一盒月餅倆日期
市民孫先生昨日告訴北京晨報記者,日前他在樂天瑪特超市公益西橋店購買了兩盒北京二商集團宮頤府如意馨禮月餅,拿回家才發(fā)現(xiàn)月餅盒上印有的生產日期下面,竟還有一排字體不一樣的生產日期。從孫先生出示的購物小票中,記者看到,他是在今年8月21日購入月餅,每盒售價為158元,盒子外包裝上較為清晰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8月1日”,而在其下方,有另一種字體打印著“生產日期:2015.08.12”。該月餅的禮盒背后,商品說明中寫著其保質期為60天。
孫先生說,“如果2015年那個日期是真的,那么這兩盒月餅過期都快一年了”。于是他以食品過期為由,向樂天超市提出商品價10倍的賠償要求。
調查中,記者發(fā)現(xiàn),宮頤府月餅禮盒“雙生產日期”的問題并非僅出現(xiàn)在樂天瑪特超市。葉先生日前在永輝超市魯谷店購買的宮頤府溢香月餅也出現(xiàn)了上述情況,每盒售價218元。在標明的2016年8月1日的生產日期下方,隱約可見“2015年8月”的印跡。
記者調查 禮盒日期被擦拭
昨日,記者走訪了歐尚、沃爾瑪?shù)纫恍┐笮统?,看到在眾多的月餅銷售展臺里,宮頤府月餅禮盒都占有一席之地,其中不乏兩位市民購買的“雙日期”同款禮盒。雖然這些在售禮盒并沒有“雙日期”的情況,但部分禮盒上印制的生產日期周圍,可以看出表面被擦拭過的“水漬印”,少數(shù)還殘留黑色印刷墨跡(如右圖)。記者打開包裝看到,生產日期只有印在月餅的外包裝盒上,里面的獨立包裝上并沒有標明。記者也從宮頤府月餅獨立塑料包裝外看到了陸先生所說的追溯碼,由10位數(shù)字和字母組合而成。在歐尚超市科興店,記者詢問導購員,宮頤府月餅盒上的生產日期旁為何有疑似修改的痕跡,對方表示“不清楚”。
記者陪同孫先生來到樂天瑪特超市公益西橋店,發(fā)現(xiàn)同款商品難覓蹤跡。導購坦言,一些月餅禮盒日期出現(xiàn)問題,“已經(jīng)全部撤回了”。值班負責人拒絕了孫先生10倍賠償?shù)囊?,稱問題來自供貨商,“我們要把情況反饋給供貨廠家才能商量出解決辦法”。對于銷售方是否也應擔責的疑問,對方?jīng)]有直接回答。
而在葉先生光顧的永輝超市魯谷店,同款商品依然在售。負責人張先生回應稱,“商家說盒子用的是去年的,但月餅是新的”,愿意與廠商協(xié)商處理,如果消費者不滿意可以走法律程序。
對于此類生產日期有問題的商品為何會出現(xiàn)在貨架上,幾家超市的負責人均表示,超市會對商品進行“抽查”,趕上月餅銷售旺季,庫房貨物堆積如山,難免疏漏。
廠商回應 僅禮盒是去年存貨
昨日,北京晨報記者聯(lián)系到北京二商集團宮頤府月餅銷售負責人陸先生。他表示,確實收到消費者反映有一批商品出現(xiàn)兩個日期,但“問題在包裝盒,月餅質量絕對沒事兒”。
陸先生說,“雙日期”包裝盒確實是去年剩下的,今年再利用時工人沒有將去年的日期涂抹干凈,但他再三強調,月餅是新的,“每塊月餅都有一個由數(shù)字字母結合組成的追溯碼,通過追溯碼,我們廠家內部可以查到生產日期、生產工具、生產班組、負責人等信息。不過目前消費者自己還不能通過掃碼查到這些詳細信息。”此外,陸先生解釋,由于月餅都是套裝出售,非散品,因此生產日期只印在包裝上。
對于葉先生等消費者提出的貨價10倍的賠償要求,陸先生表示不能同意,“他們都是職業(yè)打假人,有自己的利益訴求。我們也提出過一些解決辦法,無奈對方?jīng)]同意?,F(xiàn)在這事兒我也還會和公司領導商量,積極協(xié)調解決。”
律師說法 職業(yè)打假人視同消費者
根據(jù)衛(wèi)計委頒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guī)定,“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此外,根據(jù)《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陳抒律師表示,如廠家不能證明月餅是在新的生產日期當天生產,消費者有權依據(jù)損害事實及上述法律向商家索賠,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對超市以消費者是“職業(yè)打假人”為由拒賠,陳律師稱,根據(jù)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記者向北京食藥監(jiān)局反映了這一情況,工作人員表示會盡快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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