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訊 30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華融普銀案”。被告人蔣權生等八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分別并處50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蔣權生、董占海共同成立華融銀安公司。9月,兩人又伙同被告人魏薇共同成立華融普銀公司。兩公司自成立后,在朝陽區(qū)中青大廈、京廣中心等地,通過組建銷售團隊,自行宣傳或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發(fā)行理財產(chǎn)品,投資“河祥地產(chǎn)”“京西北物流倉儲”“嵐臨高速”“芽菜基金”等項目之名,以年回報率8%—15%、返本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2013年7月、9月,被告人李明在先后收購華融普銀公司、華融銀安公司后,仍延續(xù)兩公司先前的業(yè)務經(jīng)營模式,并新增“成都阜外醫(yī)院”“亦莊項目”“宏毅四號”等理財項目,繼續(xù)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被告人盧志銀、白巖、王盛、邱峻峰為華融銀安公司、華融普銀公司銷售團隊負責人,積極帶領團隊參與兩公司非法吸收資金活動。2014年5月,華融銀安公司、華融普銀公司因無法兌付到期錢款案發(fā)。經(jīng)審計,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間,華融銀安公司、華融普銀公司共向3000余名投資人非法吸收55億余元資金,造成投資人經(jīng)濟損失34億余元。
法院認為,蔣權生等八名被告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采取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終,朝陽法院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犯罪后果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