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一直以來,“醉駕是否一律要入刑”就飽受爭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根據規(guī)定,只要醉駕,就一律入刑。對此,在學術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打擊面過廣,一種則堅持認為醉駕應該入刑。而兩種觀點的沖突點則為:是否應綜合考慮醉駕的不同情節(jié)和情況,做到罪責相適應。
早在“醉駕入刑”實施之初,在全國輿論為“醉駕一律入刑”一片叫好聲中,當時的最高法副院長就曾表示,對于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酒駕行為,不認為是犯罪,并要求各級法院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不可否認,“醉駕一律入刑”發(fā)揮了極大的威懾作用,無論是酒駕還是醉駕的比例都呈現斷崖式下降。公安部2016年發(fā)布的一組數據顯示,5年間,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247.4萬件,與法律實施前五年環(huán)比下降34%。其中查處醉酒駕駛的案件42萬起,環(huán)比下降38%。
然而,現實生活中卻存在各種各樣的醉駕行為,其危害程度和惡性程度相差很大。將不同程度的醉駕與一般的醉駕同罪而論、一律判刑,恐怕難言公平公正,也有違刑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制定“醉駕一律入刑”的初衷為了遏制醉駕給社會公共安全帶來的危害,但我們也必須看到,“醉駕一律入刑”畢竟是針對特殊時期所采取的特殊司法手段,在彰顯對酒駕醉駕的懲治作用和產生巨大威懾力的同時,卻也暴露存在的問題。
近日,廣州的一起醉駕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一位劉醫(yī)生在代駕將其送入小區(qū)后,自己挪車,不慎發(fā)生了輕微剮蹭,與保安發(fā)生爭執(zhí)后警方介入,最終被控危險駕駛罪。經二審改判后才免予其刑事處罰。諸如此類問題在醉駕入刑后,時有耳聞。最高法此次發(fā)布的指導意見,正是汲取了司法實踐中所產生的經驗教訓。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最高法院這次出臺的指導意見是對既有法律規(guī)定的重申,也可以被看做是糾偏。“這并不是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險駕駛罪上,態(tài)度上有什么轉變。只是當時是新法出臺,可能各地執(zhí)行得比較嚴格一些,另外,考慮到定罪還是不定罪的標準不好掌握,怕出現選擇性的執(zhí)法,所以一時也出現了只要抓到醉駕就定罪的狀況。”
按照阮齊林教授的觀點,將規(guī)范醉駕量刑解讀為醉駕入刑松動并不準確,指導意見并沒有松動。但他同時也擔憂,對醉駕中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予定罪處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可能會出現選擇性司法的問題。“如何來認為情節(jié)是否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呢?這就需要拿出一個標準來。否則容易出現司法不公,破壞司法公正的情況,這是人們所擔憂的,同時也是考驗司法者的智慧的地方。”
縱觀輿論,正如阮齊林所擔心的一樣,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標準如果掌握不好,可能會破壞司法的公信力。然而,這種擔憂并非是因噎廢食的理由。發(fā)現問題,而不改正;發(fā)現漏洞,而不彌補;發(fā)現法律運行中的問題,而不糾正,這只會陷入錯上加錯的輪回,至少本次指導意見的發(fā)布,給了中國司法一次與時俱進的機會。
需要注意的是,醉駕情節(jié)輕微者酌情不入刑,不代表醉駕不入刑,更不代表法律對一項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危險行為大開綠燈。醉駕仍需承擔相應的懲處,只不過那些情節(jié)極度輕微,卻被嚴重判罰的“烏龍”,即將消失。
至于部分輿論擔憂對醉駕行為選擇性司法,確實有其道理。但不要因為可能發(fā)生的問題,就寸步不前。更何況,解決選擇性執(zhí)法問題,一直以來就是司法改革的施力方向。
如此看來,引發(fā)爭議的并非最高出臺的指導意見,而是對酒駕醉與非醉判定標準模糊的迷茫。如何更清晰的明確醉酒標準,這就更需要相關司法機關出臺細則,在破除舊有條款局限性的同時,杜絕新規(guī)權利尋租的空間,方可解民之所憂。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