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不知道……婚喪嫁娶這些紀律“紅線”要當心!

時間:2018-03-26 23:57來源:大西北網 作者:新華社 點擊: 載入中...
 
  日前,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倡導移風易俗,將“喜事新辦、喪事簡辦”納入村規(guī)民約,提倡只隨禮50元,最高不超過100元,但不坐席。
 
  云南省紀委、監(jiān)察委近日下發(fā)了《關于規(guī)范農村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通知》,明確除為本人及子女操辦婚事,為直系親屬操辦喪事外,其余事由不操辦客事。婚事雙方宴請總人數(shù)控制在200人(20桌)以內,喪事宴請規(guī)模也要規(guī)范控制。同時宴請每桌菜品不超過12個,每桌費用控制在200元以內。
 
  婚喪嫁娶乃人生大事,鄭重操持本不為過。但是,什么樣的婚喪喜宴屬于“大操大辦”?黨員干部怎樣才能做到不踩紀律“紅線”?
 
  判斷“紅白事”是否屬于“大操大辦”
 
  怎樣算是“大操大辦”?中央紀委網站曾刊文,對判定“紅白事”是否屬“大操大辦”給出六條基本判定標準:
 
  一看操辦“紅白事”是否使用公款;
 
  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車等;
 
  三看是否使用公產,如免費使用禮堂等;
 
  四看來賓中有無管理和服務對象,是否收其禮金禮品,特別是有無借機斂財;
 
  五看來賓中有無使用公物;
 
  六看是否影響他人休息、破壞環(huán)境等。
 
  有地方紀委還出臺相關規(guī)定,要求各級嚴格執(zhí)行“七個嚴禁”:
 
  嚴禁以分批次、多地點等方式變相突破規(guī)定的規(guī)模;
 
  嚴禁以任何方式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干部職工參加婚喪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禮金,借機斂財;
 
  嚴禁動用公車、公物、公款等公共資源;
 
  嚴禁以單位名義贈送禮金、禮品;
 
  嚴禁在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費用;
 
  嚴禁影響正常公務活動、單位工作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
 
  嚴禁搞有損社會公德的庸俗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
 
  三類具體“操作辦法”
 
  目前,不少地方都結合實際出臺了具體的“操作辦法”,一些地區(qū)還形成了“報告—公示—曝光”機制,即擺酒前先報告,然后公示準備辦多少桌、準備請哪些人,最后紀委通過明察暗訪和舉報把關,及時曝光、處罰違禁官員。
 
  從“報告”程序上看,有地方要求各級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活動前,必須向所屬黨組織申報,說明時間、地點、邀請人員范圍及數(shù)量。針對“曝光”程序,多地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充分發(fā)揮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職能,組織協(xié)調各級經常性地開展監(jiān)督檢查,特別是在重大節(jié)假日等操辦婚慶喜宴的重要時間節(jié)點,集中對各地各單位作風建設情況,以及黨員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活動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凡發(fā)現(xiàn)在婚喪喜慶活動中不按規(guī)定報告、報告與實際不符、違規(guī)操辦等方面的問題,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對于黨員干部辦婚宴能擺多少桌、收多少禮金、請哪些人等具體問題,各地出臺的具體“操作辦法”大致可分為三類:
 
  一是限定人數(shù)桌數(shù)。
 
  二是限定禮金金額。
 
  三是限定賓客身份。
 
  除要求向紀委報告、限定人數(shù)桌數(shù)等較為常見的規(guī)定外,一些地方還對宴席的檔次、標準作了規(guī)定。而在適用對象方面,不少地方將范圍劃定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一些地方更是明確將離退休人員、農村“兩委”班子成員、社區(qū)居委會專職人員等納入監(jiān)督范圍。
 
  違紀行為該如何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是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違紀行為的處分規(guī)定: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法規(guī)室在解答“怎樣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才不算違規(guī)”時指出:
 
  首先,本條是在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將原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修改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重在強調,除利用職權以外,利用職務所形成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也是禁止的,以體現(xiàn)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對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條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的三類違紀行為作出了處分規(guī)定。
 
  一是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此類行為無論是否大操大辦,也無論是否收送禮金,只要該婚喪喜慶事宜是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的,如: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二是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shù)?。其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行為人通過較大規(guī)?;蛘叨啻握埧偷刃问剑诓俎k婚喪喜慶事宜中收取較大數(shù)額禮金。
 
  三是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如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干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營業(yè)、教學、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應當指出,禁止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并不是禁止傳統(tǒng)民俗。只要注意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眾中造成的不良影響,搞簡樸、正常的婚喪喜慶事宜,一樣體現(xiàn)傳統(tǒng)民俗。
(責任編輯:蘇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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