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每個民族都有為其發(fā)展作出卓越貢獻的民族英雄,每個國家都有為其利益犧牲寶貴生命的國家烈士。維護英雄烈士的尊嚴和合法權益,是世界上一切追求崇高的民族、向慕正義的國家深沉而久遠的精神操守和價值底色。正如中國現(xiàn)代作家、革命烈士郁達夫所說:“沒有偉大的人物出現(xiàn)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憐的生物之群;有了偉大的人物,而不知擁護、愛戴、崇仰的國家,是沒有希望的奴隸之邦。”
中華民族自古就有敬重英雄豐功偉績、銘記烈士慷慨悲歌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生當作人杰,死亦為鬼雄”“粉身碎骨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就是對這種優(yōu)良傳統(tǒng)的高度凝練。新中國成立之初,人民英雄紀念碑碑身正面鐫刻的毛澤東題寫的“人民英雄永垂不朽”,本身就彰顯了中國共產黨人對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xiàn)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而畢生奮斗、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的永久褒獎、世代緬懷。
然而,一段時間以來,在市場經濟大潮沖擊下,有的人見利忘義,淡漠了對英雄烈士的敬仰。一些影響了幾代人的英雄人物被請出了中小學教材,文學藝術作品、廣播影視節(jié)目中也少見他們的身影;一些本該供人憑悼的烈士陵園被搞得面目全非,少了應有的寧靜,多了市場的叫賣,甚至成了房地產開發(fā)的樓盤。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斗爭中,有的人打著“還原歷史”“探究真相”“重新評價”的幌子,肆意裁剪事實、編排段子、擺拍造型,歪曲、丑化、褻瀆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甚至宣揚、美化侵略戰(zhàn)爭和侵略行為。這股歪風、逆流的甚囂塵上,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憂心和憤慨。如果任由正義和良知的底線被如此踐踏,最終消解的必然是長期以來形成的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最終動搖的必然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消解了民族精神,就等于消解了民族的集體歷史記憶,消解了民族安身立命、興旺發(fā)達的根本。動搖了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就等于動搖了憲法確立的基本秩序,動搖了中華民族久經磨難形成的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堅定自信。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包括抗戰(zhàn)英雄在內的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華民族的脊梁,他們的事跡和精神都是激勵我們前行的強大力量。”英雄烈士不容否定,革命歷史不容虛無。對于否定英烈、虛無歷史的行為,必須亮出法律之劍,明確予以禁止。2016年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的“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邱少云人格權案,便是以法律武器維護英烈形象、以法律權威捍衛(wèi)英烈榮光的典型案例,同時也是以法律形式出現(xiàn)的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重大政治斗爭。
要想在這場斗爭中取得決定性勝利,就必須進一步完善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guī)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使得對英雄烈士的保護不再只是英雄烈士近親屬的權利,而是在性質上第一次具有了公序良俗的色彩。2018年4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不僅對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且對建設和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紀念和緬懷英雄烈士活動、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褒揚烈士和優(yōu)撫遺屬等都作出了明確的義務性或授權性規(guī)定,這標志著我國保護英雄烈士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建立并完善起來了。
有法可依是以法律權威捍衛(wèi)英烈榮光的基本前提,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英雄烈士保護法》出臺后,更艱巨的任務便是如何讓這部法律真正起到調整社會生活的功能作用。這就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勇于擔當責任、敢于行政執(zhí)法,相關企業(yè)、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認真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對于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除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外,檢察機關要主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要及時依法立案和審理。
“法立于上則俗成于下。”以法律權威捍衛(wèi)英烈榮光,等于向全社會播撒了崇尚英烈、學習英烈、捍衛(wèi)英烈的強大正能量。法律是國家標注的底線,道德是社會畫出的高線。惟有固守底線、追求高線,我們才能守衛(wèi)住英雄烈士用鮮血和生命譜寫的光輝歷史,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激發(fā)起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