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試院公布4起考試警示案例
維護誠信公平安全的考試環(huán)境
大西北網訊 5月30日,省教育考試院下發(fā)了《關于做好2019年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誠信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要求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中學要充分認識組織開展誠信警示教育活動的重要意義,用實際行動大力營造誠信、公平、安全的考試環(huán)境,全力維護好高考秩序。并且公布了全省國家級考試警示教育案例,希望考生們知法、守法,誠實應考。
◆案例一:2014年英語四、六級泄題案:9人受審
2014年英語四、六級考試期間,白某(在讀研究生)、連某(研究生畢業(yè))經預謀后,于2014年12月19日晚支付給鄭某(研究生畢業(yè))現(xiàn)金1.2萬元,由鄭某從擔任全國英語四、六級考試監(jiān)考老師汪某處以收買的方式,非法獲取2014年全國英語四、六級考試試題??荚嚠斎?,在西北師范大學知行學院考點,汪某將試題拿至衛(wèi)生間,采用事先準備好的照相機拍照后,由李某(研究生畢業(yè))將相機帶出學校。之后,李某、曾某(研究生畢業(yè))、鄭某(研究生畢業(yè))、劉某(本科畢業(yè))、陳某(本科畢業(yè))、滕某(本科畢業(yè))向考生輸送答案。當日下午15時許,公安人員在考場內查出組織作弊的白某及部分考生,下午16時許在蘭州交通大學研究生公寓抓獲其他被告人及“槍手”,查獲發(fā)射器3部、無線電接收設備76套、耳機11個以及SD卡1張(內存2014年12月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全部6套試題中的4套)等作案工具。另查明,鄭某退繳贓款8000元,公安機關查扣贓款41941元。
庭審中,白某的辯護人辯護稱,國家考試試題在啟用后,已不屬于國家秘密。白某開考后獲取的試題不應認定為國家秘密,其行為屬于考試作弊的違紀行為,不應認定為刑事犯罪。連某辯稱其未組織、策劃這次犯罪活動,只是參與其中,不應認定其為主犯。
安寧區(qū)法院審理認為,白某、連某、李某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結,以收買的方式獲取國家秘密,利用無線電考試作弊器材幫助考生作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白某、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曾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白某、連某、汪某、李某、曾某、鄭某、劉某、陳某、滕某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免予刑事處罰不等之刑罰。
◆案例二:2014年研究生統(tǒng)考甘肅36人違規(guī)破獲3起電子設備作弊案
2014年的首場全國性統(tǒng)考——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于1月6日結束。1月7日上午,省教育廳通報了此次我省研究生統(tǒng)考違紀情況,全省10個考點共發(fā)現(xiàn)違規(guī)考生36人。同時,對一起利用無線信號進行考試作弊案件進行回應。目前,涉案人員已移交公安部門進一步審理當中。
◆案例三:蘭州警方破獲一起高考團伙組織作弊案
2016年6月7日全國高考數(shù)學科目考試期間,文科數(shù)學試卷被拍成照片在百度貼吧、新浪微博等公開傳播,嚴重影響了國家考試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高考試題泄露事件也引起了教育部、公安部各級部門及領導的高度關注。
蘭州市公安局網安部門立即抽調精干警力成立專案組,迅速開展偵查排摸工作,鎖定發(fā)帖人系蘭州某高校2014級學生陳某。經詢問試題來源和網傳動機,陳某稱其舍友王某在宿舍里通過手機軟件群接收考試試題,制作并轉發(fā)考試答案,陳某將試題索要發(fā)到互聯(lián)網網站上。據(jù)警方深入偵查分析,該案件背后可能隱藏著涉嫌組織作弊的重大犯罪團伙。專案組連夜行動,逐一排查嫌疑人員,固定證據(jù)。很快,一個涉及蘭州、定西兩市的多名犯罪團伙浮出水面。
2016年6月8日,在省公安廳、定西市和隴西縣公安局的密切配合下,成功抓獲正在文科綜合考試中組織實施作弊的犯罪嫌疑人張某,當場繳獲其帶入考場作弊的手機一部。當日下午,專案組抓獲另一名重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證據(jù)面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對組織考試作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晚,張某、李某即被帶回蘭州予以刑事拘留。經審訊,專案組進一步擴大戰(zhàn)果,將參與組織作弊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楊某、郭某、王某、陳某和張某某抓獲,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2016年6月6日晚,被告人張某、李某、郭某、楊某為提高考試成績,共同預謀組織實施2016年高考考試作弊案。由李某負責建立組織考試作弊的“兄弟”手機軟件群并擔任群主,其余3人均加入該群,共同商議趁監(jiān)考老師不備,用手機拍攝考試試卷上傳至手機軟件群,由張某找其朋友王某、陳某加入手機軟件群,并負責做出答案上傳至手機軟件群抄襲。6月7日下午全國高考數(shù)學科目考試期間,張某趁監(jiān)考老師不備,使用預先帶入考場的手機拍攝數(shù)學試卷后上傳至“兄弟”手機軟件群,王某、陳某根據(jù)試題做出答案回傳至該群。6月7日晚,因郭某所在考場監(jiān)考較嚴,手機無法帶入,張某、李某、郭某密謀,把張某的弟弟張某某叫來共同參與作案。6月8日上午文科綜合考試進行期間,由郭某將試題答案做出寫在紙條上,扔出窗外,事先混入考點藏匿的張某某撿到紙條,用手機將答案上傳至“兄弟”手機軟件群。案發(fā)后,為了掩蓋罪行,李某將“兄弟”手機軟件群解散。
2017年2月份,經過4個多月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宣判,終于塵埃落定。經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楊某、郭某、王某、陳某和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案例四:蘭州水木藝校組群嘗試作弊校長老師3人一審領刑
2015年12月19日,原蘭州水木藝考培訓學校校長牛某、老師周某、胥某為擴大學校的影響力,建立名為“2016水木”的手機軟件群讓其學生加入,并授意群內學生在次日的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美術與設計學)中用手機將考試試題發(fā)送至該手機軟件群內,周某、牛某會在該手機軟件群內發(fā)送畫圖步驟、答題注意事項、畫作完成稿等內容。
次日8時40分許,考生小王、小趙、小周在考試期間,用手機拍攝素描試題后將照片發(fā)送至“2016水木”手機軟件群內,周某遂根據(jù)試題內容將畫圖步驟發(fā)至上述手機軟件群內。9時許,考生小王的作弊行為被巡考人員發(fā)現(xiàn),后考場負責人員依據(jù)手機軟件群內人員名單查獲多名考試作弊人員。
蘭州市安寧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牛某、周某、胥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應予懲處。案發(fā)后,牛某、周某、胥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以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牛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決胥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發(fā)現(xiàn)作弊行為后,省教育考試院對涉事考生進行了嚴肅處理: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取消當年普通高考資格,暫停參加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