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昨天剛被查出酒駕時,我特別不服,我就開了10米,怎么能算酒駕呢?當時,雖然交警也給我解釋了,但我心里總覺得冤枉。昨晚,我上網查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學習了大半夜,終于明白了,是我錯了,心里也就服氣了。”11月19日上午,前來龔家灣交警大隊接受處理的酒駕者黃某如是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只要將車駛離車原位,就可以認定有了駕駛行為。只要駕駛員飲酒后在道路上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即構成酒駕。”在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所以,酒后挪車同樣是酒駕。
據黃某講,18日下午,他和幾個朋友在蘭港怡園一飯店吃飯,當他剛坐定后,聽到樓下有交警在喊話,要求將停在禁停區(qū)的車輛開走。他要下樓挪車時,熱情的朋友勸他:“來了還沒喝一杯呢,先喝一杯再去。”盛情難卻,他便豪爽地喝下了兩小杯白酒,之后下樓挪車。就在他挪車時,被巡邏交警查獲。
經第三方鑒定機構檢測,黃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了59.4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黃某被處記12分,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