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訊 “我真的是出于義氣,拿朋友的錢原價幫忙購買冰毒,從中沒賺一分錢,我的行為不是販賣。”2016年5月份,白銀市平川區(qū)吸毒人員王某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提供毒品,王某駕車伙同另外二名吸毒人員來到李某的居住地,王某給了李某1000元人民幣從其手中拿到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成分的毒品1小包。案發(fā)距今已經(jīng)二年多時間,關于毒品的具體交易過程只有吸毒人員王某和被告人李某的口頭供述,毒源又無法查證落實,被告人李某一口咬定自己案發(fā)時拿王某給的1000元立即前往他處購買了毒品并全部交付給了王某,這個過程中沒有賺取任何差價,只是出于朋友義氣代為購買。
“販賣毒品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權。客觀要件要求是有償轉(zhuǎn)讓,對其牟利沒有具體要求。本案客觀上存在吸毒人員以支付金錢的形式從被告人手中獲取毒品,毒品有償轉(zhuǎn)讓的非法交易已經(jīng)完成,而被告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毒品的辯解卻無其他客觀證據(jù)證實,所以其盈利與否不影響定罪量刑。”公訴人針對被告人辯解從犯罪構成分析上進行針對性正面回應,李某最終表示愿意當庭認罪認罰,后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二千元。
毒品犯罪因其巨大的社會危害性一直是國家打擊的重點,關于涉毒行為定性司法解釋有明確的條件規(guī)定,毒品“販賣”不以盈利為決定條件,毒品“代購”這種不計報酬的付出更應該具備一定的條件,反之,則屬于無證據(jù)證明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的販毒行為。希望大家謹記“遠離毒品,珍愛生命”。
(責任編輯:張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