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2月4日訊 平?jīng)瞿凶訁悄衬迟徶梅抡媸謽尅⒓侔l(fā)后,光天化日之下?lián)尳俳鸬辍?月3日,靈臺縣法院以吳某某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的一天,吳某某在寶雞市購買假發(fā)一頂,在漢中市購買仿真手槍一把。同年6月12日,吳某某駕駛摩托車從平?jīng)鍪谐霭l(fā)到達靈臺縣城,經(jīng)踩點確定對一家黃金店實施搶劫。6月14日17時許,吳某某戴上線手套、墨鏡、口罩騎摩托車來到該黃金店門外踩點,確定該店內(nèi)只有一名女店主,便進入金店內(nèi),假裝要購買看中的項鏈,在與店主李某某砍價時將黑色雙肩包從身上取下放在柜臺上,從包內(nèi)掏出仿真手槍對著店主李某某,讓店主李某某把柜臺內(nèi)金銀首飾往背包里裝,店主李某某在與吳某某周旋時乘機從后門逃跑,吳某某見狀遂跑出店外,騎摩托車逃離。之后,店主報警,吳某某被抓獲。
法院認為,吳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搶劫未得逞,屬搶劫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訴判決。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