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2月16日訊 屢次伙同他人在輸油管線上打孔盜油分贓,數(shù)次作案后終落法網(wǎng)。2月3日,華池縣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一起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盜竊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康某、陶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分別領(lǐng)刑。
經(jīng)審理查明:從2013年9月起,被告人康某伙同同案犯王某、陳某、賀某、楊某(以上四人已判決)等多人一起到輸油管線上打孔盜油。得手后,將所盜11袋原油共計0.4噸用“三菱”車拉至某非法收油點銷贓,共得贓款1600元??鄢徺I作案工具費用后,每人分得200余元。2013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某與已判同案犯陳某、陳某、賀某四人經(jīng)預謀,駕駛陳某的無牌“三菱”車來到某輸油管線處盜油,后四人將所盜原油1噸拉至某非法收油點銷贓,共得贓款3600元錢,每人分得900元錢。2014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康某聯(lián)系已判同案犯王某、馬某與被告人陶某一起到華池縣某輸油管線上打孔盜油,后四人駕車將所盜原油1.8噸拉至某非法收油點銷贓,獲贓款6700元,康某分得2200元,王某分得2000元,馬某分得2100元,陶某分得400元。
被告人康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作案兩起,盜竊原油2.2噸,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283.4元,造成焊補管線費用2670元,造成土地污染費用468元;盜竊作案1起,盜竊原油1噸,價值4754元,共得贓款3300元。被告人陶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作案1起,盜竊原油1.8噸,價值8386.2元,造成焊補管線費用1210元,得贓款4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某、陶某采用打孔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還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予以確認。在第一、二起犯罪事實中,被告人康某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在第三起犯罪事實中,被告人康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陶某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后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陶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動繳納非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適用緩刑。據(jù)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康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陶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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