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4月10日訊 4月7日,平?jīng)鲋性航K審判決,靜寧縣紅寺初級中學原校長李虎堆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退繳贓款7萬元,上繳國庫。
靜寧縣法院一審認定,2010年6月19日,靜寧縣一家建筑公司承建靜寧縣紅寺初級中學教學樓,李虎堆為該項目部無償提供教室一間。同年12月11日,李虎堆向該項目部經(jīng)理張某借款5萬元,用于歸還其妻在信用社的5萬元貸款。2011年3月21日,李虎堆未經(jīng)招標將學校附屬工程交予該項目部施工。同月16日,張某主動給李虎堆打了一張收到5萬元借款的收條抵消了借款。
2010年6月,李某某在承建靜寧縣紅寺初級中學綜合樓項目時,向紅寺初級中學財務(wù)處交納了25000元招標保證金,項目中標后該校僅退還5000元。2010年9月,李某某給李虎堆書寫了一張領(lǐng)取2萬元招標保證金的領(lǐng)條讓其領(lǐng)取,李虎堆持領(lǐng)條在該校會計處領(lǐng)取2萬元保證金后自用。2011年3月21日,李虎堆未經(jīng)招標將383675元的附屬工程交予李某某施工。
一審法院認為,李虎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自首,主動退贓,可減輕處罰,遂以李虎堆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平?jīng)鲋性憾徴J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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