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遺囑的男子死后留下值錢地皮親生兒女出讓地皮后引發(fā)許多紛爭
有遺產無遺囑眾親人打官司
大西北網8月12日訊 未立遺囑的靳利去世后,那片署著他名字的土地更成為眾人爭奪的焦點。靳利的兒子、女兒擅自做主,將父親生前所有的那片地作為遺產繼承并出讓,二人因此各得110萬元,可是有權繼承靳利遺產的人遠不止以上兩人,靳利的養(yǎng)女以及兄弟姐妹也有份繼承。于是,一場發(fā)生在家族中的遺產官司打得不可開交。昨日,省高院對這起訴訟做出終審判決。
一塊地扯出多名繼承人
靳利與馬紅是一對夫妻,二人生前共同經營嘉峪關市春旭汽車修理部,由靳利、馬紅各持50%股份,靳利為法定代表人。該修理部位于嘉峪關市公園街區(qū)蘭新西路65棟1號,占地5158.64平方米國有土地,系政府劃撥土地,土地用途為商服,土地使用人登記為嘉峪關春旭汽車修理部。1998年4月23日,嘉峪關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確認,蘭新西路65號磚混結構房屋建筑面積為429平方米,所有人為靳利。
2000年3月、2000年7月,靳利與馬紅夫婦相繼去世,去世前未留遺囑。
身為父親的靳利有好幾個子女,被告靳某旭、靳某蕾系同父異母的兄妹。除此之外,原告靳某玉為棄嬰,1997年10月20日,經靳利與馬紅夫婦申請,嘉峪關市民政局為其辦理了《收養(yǎng)證》,《收養(yǎng)證》記載靳利和馬紅夫婦申請收養(yǎng)靳某玉為養(yǎng)女。
身為兒子的靳利還有母親孫某,孫某去世晚于靳利。2004年5月24日,母親孫某去世后,一份母親寫下的遺囑被拿出來,上面載明,母親孫某繼承的靳利的遺產份額將來交由幾個兒女共同所有。
因為繼承的人太多,加之沒有遺囑,當靳利去世后,那間修理部的所屬問題,成了矛盾的焦點。
子女轉讓土地引發(fā)其他親人不滿
2011年8月27日,被告靳某旭、靳某蕾以靳利與馬紅夫婦繼承人身份,與嘉峪關市華城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城置業(yè)公司)簽訂了《房屋、土地及土地附著物轉讓協議》,約定將嘉峪關市蘭新西路65棟1號5158.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全部房屋、附著物轉讓于華城置業(yè)公司,轉讓總價款220萬元(含1萬元稅款)。協議簽訂后,華城置業(yè)公司分三次總計向二人各支付了110萬元,并按市國土資源局要求補交了土地出讓金379290元,依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用途變更為商住。
另查明,2012年1月16日,經嘉峪關市發(fā)改委立項批復,同意華城置業(yè)公司建設嘉峪關市蘭新西路南側危舊平房改造項目,改造區(qū)占地面積30萬平方米,項目納入嘉峪關市城市棚戶區(qū)改造計劃。經嘉峪關市規(guī)劃局明確,該項目規(guī)劃建設用地面積包括涉案土地在內總計277477.99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商住。
接下來,靳某玉等7位家人作為原告,將靳某旭、靳某蕾,以及華城置業(y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兄妹倆與華城置業(yè)公司簽訂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著物轉讓協議》無效,并要求賠償。
法院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靳某旭、靳某蕾與原告靳某玉三人系靳利的子女,是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合法繼承人。被告靳某旭、靳某蕾未經原告等其他共同繼承人的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認,擅自處分繼承遺產,其與華城置業(yè)公司簽訂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著物轉讓協議》屬于無效合同。但華城置業(yè)公司已經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上的房屋已經拆除,客觀上無法返還。綜合全案證據可以看出,華城置業(yè)公司的行為符合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規(guī)定。故原告只可依據法律規(guī)定要求無權處分人靳某旭、靳某蕾賠償損失,或通過繼承訴訟對轉讓價款進行分割。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靳某旭、靳某蕾與嘉峪關市華城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土地及土地附著物轉讓協議》無效。
宣判后靳某玉等7人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省高院在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