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傷人飛來橫禍誰責擔?
法院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審結一起特殊侵權案
大西北網11月3日訊 隨著社會經濟的繁榮發(fā)展,我們身邊的高樓大廈如雨后春筍般拔地而起。但與此同時,高空墜物已成為危及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據媒體報道,防盜窗、空調室外機、廣告牌,這些我們司空見慣的建筑物外懸掛物、擱置物都可能成為引發(fā)糾紛的“元兇”,輕則毀財重則傷人,那么,當遇到此類被砸中的傷害后,責任該如何認定?希望今天的案例,可以給您提醒。
高空墜物傷人購物廣場擔責
2015年4月20日18時許,姚某在行至天水市秦州區(qū)一大型購物廣場樓下時,高空突然墜落一片水銀玻璃,砸傷姚某頭部,造成姚某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左顳葉腦挫裂傷、左顳骨骨折、頭皮挫裂傷、左側外耳廓皮膚挫裂傷。姚某隨即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6天出院。
2015年6月4日,姚某起訴至秦州區(qū)法院,要求購物廣場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99193.0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本案原告姚某是在被告某購物廣場樓下被從高空掉下來的水銀玻璃砸傷,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方購物中心舉證證明還存在其他侵權人及自己沒有過錯。被告辯稱砸傷原告的水銀玻璃并不確定是購物廣場樓上掉下來的,但其并無證據證明還有其他責任人,且根據水銀玻璃的物質屬性,被告關于“當天刮風下雨,風不知道把哪里的玻璃刮下來導致原告受傷”的辯稱并不符合常理,故被告作為該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推定該水銀玻璃系從購物中心樓上墜落致傷姚某,存在過錯。法院依次判決,被告某購物廣場賠償原告姚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6513.06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
天氣不是理由過錯推定找到擔責人
法官提示: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高空墜物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屬過錯推定責任。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要證明損害后果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舉證責任,若加害人不能舉證自己沒有過錯,即推定其存在過錯并應承擔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建筑物多個權利人之間往往存在責任分擔問題,因此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承擔維護保養(yǎng)義務的主體,避免糾紛發(fā)生后內部責任無法明確。
惡劣天氣能否構成不可抗力需要結合侵權地氣象特點進行判斷。在氣象學和交流通信極為發(fā)達的今天,一般的惡劣天氣均可得到預警,侵權人以此為由主張免責往往難獲支持。惡劣天氣極大地增加了建筑物上懸掛物、擱置物掉落的風險,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負有維護義務的人對惡劣天氣要特別注意。一方面,購買放置于室外高處的設施時應考慮本地的氣象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設計安裝及施工;另一方面,在發(fā)生極端天氣情況時,應對室外的懸掛物、擱置物采取臨時加固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提示風險,或可減責
法官提示:高空墜物糾紛往往涉及多個責任主體,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盡量排除安全隱患的同時,應當盡到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司法實踐中,此舉往往可以減輕建筑物權利人承擔責任的比例。
與此同時,市民對高空墜物的風險也負有與自身認知能力相符的注意義務,在有危險警示、特殊天氣等情況下,注意義務標準也會相應提高,因此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