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第三任“妻子”法庭爭房產敗訴
無名分同居20余年老嫗無繼承權被“凈身出戶”
大西北網3月2日訊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余年,“丈夫”羅先生過世后,竇女士卻不能繼承其名下房產,于是狀告羅先生三個女兒,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對訴爭房產的所有權。然而,“名不正,言不順”的身份,最終讓她只落得“凈身出戶”。3月1日記者獲悉,該案經兩級法院審理后,蘭州中院以“無權利基礎”為由,駁回了竇女士的全部訴請。
城關區(qū)法院一審查明,1985年3月,羅先生與妻子董女士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后,與同樣離異的竇女士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余年。2006年10月,羅先生在蘭州市城關區(qū)東崗鎮(zhèn)購買了一套小戶型房屋,和竇女士共同居住生活。6年后,羅先生去世,他和前妻董女士生育的3個女兒與竇女士就上述房屋的繼承權問題發(fā)生糾紛。竇女士以羅家三姊妹對羅先生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為由,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依法剝奪三被告繼承權,確認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羅家三姊妹則提出反訴,請求確認三反訴人對訴爭房屋享有繼承權,并確認竇女士對上述房屋不擁有所有權,應騰退涉訴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從提供的證據(jù)
來看,竇女士不具有被繼承人羅先生法定配偶的身份,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但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從穩(wěn)定社會關系、保護原告相關權利的角度,應認定該房屋為羅、竇雙方共有為宜。關于竇女士以三被告對羅先生未盡任何贍養(yǎng)義務,請求剝奪繼承權的主張,因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故一審判決認定竇女士享有訴爭房屋50%的產權,羅家三姊妹享有繼承權。宣判后,羅家三姊妹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階段,羅家三姊妹提交了結婚登記申請書,男方一欄中寫著羅先生的名字,而女方一欄中卻是羅先生的再婚妻子李女士。原來,羅先生在與竇女士同居前,已與李女士登記結婚,而且截至該案審理期間,都沒有證據(jù)表明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竇女士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出資購買訴爭房屋,故竇女士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無權利基礎,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羅家三姊妹因繼承權系法定權利,不需司法確認;且因該反訴請求系繼承之訴,與本案所有權確認之訴并非同一法律關系,該反訴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