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省司法救助446萬元減緩免訴訟費992萬元
大西北網(wǎng)3月16日訊 3月15日,省高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外發(fā)布全省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情況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同時,介紹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據(jù)統(tǒng)計,2015年以來,我省各中、基層法院也在各自轄區(qū)內積極爭取資金,大力解決司法過程中困難群眾的生活困難,救助金額總共達446.49萬元。2015年全省法院依法減、緩、免訴訟費992.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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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實施辦法(試行)》(部分)
救助條件:司法救助的對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或近親屬。司法救助的對象具體有四類人員:受到犯罪侵害導致死亡、重傷、嚴重殘疾、急需醫(yī)療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擊報復的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人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申請國家司法救助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對案件發(fā)生有重大過錯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jù),妨害刑事訴訟的;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shù)?;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jīng)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對社會組織、法人,不予救助。
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在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具體到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額,要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實際遭受的損害、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個人及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維持當?shù)鼗旧钏剿匦璧淖畹椭С?,以及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等。
救助程序:從程序上看,一般要經(jīng)過告知、申請、審批、發(fā)放四道程序,對院內各業(yè)務部門、直屬法院司法救助案件的報送、審核、復核、救助的程序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