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
被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大西北網8月15日訊 職能部門履職怠慢給國家和公眾利益帶來損失,不要以為推卸一下責任就能躲過去。隨著檢察機關履職公益訴訟,今后這類怠政不作為的行為將可能會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益訴訟。2016年8月14日,西部商報獲悉,甘肅省多地檢察機關已提起公益訴訟,劍指政府職能部門的不作為、慢作為給社會造成的損失。
案例一
白銀景泰
收繳違規(guī)資金不力 財政局被公訴
2016年8月10日,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檢察院因景泰縣財政局怠于履職致國有資產受損,依法向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015年景泰縣人民檢察院在立案查處“淘汰落后產能領域”職務犯罪案件中發(fā)現,甘肅青龍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虛報、冒領了2011年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80萬元。
2013年7月23日,甘肅省審計廳、甘肅省監(jiān)察廳、甘肅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審計署《2011年至2012年資源能源節(jié)約利用類支出科目資金審計》報告,作出《關于督查審計署財政收支審計等4個審計報告反映問題整改情況的通知》,要求甘肅省財政廳收回資金并原渠道退回中央財政。但該180萬元至今未從甘肅青龍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追回。
2015年10月12日、2016年4月8日,景泰縣人民檢察院兩次建議景泰縣財政局追繳該筆資金,但景泰縣財政局期滿未予回復,亦未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國有資產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鑒于景泰縣人民檢察院在依法履行訴前程序后,景泰縣財政局仍不履行法定監(jiān)管職責,致使國有資產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景泰縣人民檢察院根據相關規(guī)定,依法向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案例二
蘭州永登
天然林遭破壞 林業(yè)局怠慢被公訴
2016年8月10日,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檢察院對永登縣農林局怠于履行職責致使獎俊埠林場林地損毀的行為,依法向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永登縣檢察院在查辦獎俊埠林場相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時發(fā)現,劉占仁、把玉豐、龍宗紅、鄭旺祖、永登藍天石英砂有限公司等24人(礦主或公司),在納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的獎俊埠林場內非法開采石英礦,毀壞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范圍內林地434.46畝,經甘肅省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造成經濟損失共計46972306.36元。
2016年3月29日,永登縣檢察院向永登縣農林局和獎俊埠林場分別發(fā)出檢察建議,建議縣農林局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有效監(jiān)管措施。2016年4月20日,獎俊埠林場回復永登縣檢察院,永登縣農林局于5月5日逾期回復。永登縣檢察院收到回復后,經走訪調查發(fā)現,永登縣農林局僅向獎俊埠林場下發(fā)了《關于盡快對林區(qū)損失依法進行訴訟追回的通知》,并未開展其他實際性工作。
永登縣檢察院對毀林現場進行實地調查,經與原刑事卷內照片對比,破壞程度一致,并發(fā)現已有水土流失的現象。經向相關人員調查取證,證實永登縣農林局仍未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破壞的植被至今未恢復,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
鑒于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訴前程序后,永登縣農林局仍未對怠于履職行為進行糾正,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相關規(guī)定,永登縣檢察院向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案例三
隴南宕昌
擅自降低采砂收費標準 水務局被公訴
8月10日宕昌縣檢察院向隴南市西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據了解,這是自2015年7月隴南市檢察機關被確定為全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地區(qū)以來,隴南市檢察機關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據了解,宕昌縣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宕昌縣水務局作為河道采砂主管單位,2009年至2014年期間在對砂場的管理中,相關責任人嚴重違反隴南市有關規(guī)范開采經營砂、石、土、水、金等資源稅費征收管理的規(guī)定,超越職權,擅自降低河道采砂收費標準,與砂場簽訂協(xié)議,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費總額達666萬余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宕昌縣檢察院于2015年6月12日、2016年2月3日兩次向宕昌縣水務局發(fā)出督促履行職責檢察建議,建議宕昌縣水務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向采砂企業(yè)和個人收繳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費666萬余元。宕昌縣水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剩余356萬元采砂管理費至今仍然未能追繳完畢。
鑒于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訴前程序后,宕昌縣水務局仍未能履行其職責,致使國有資產和資源保護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宕昌縣檢察院依據有關規(guī)定,就宕昌縣水務局不依法履職案向隴南市西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