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內死亡 家屬狀告保險公司敗訴
大西北網10月12日訊 劉某購買了泰康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結果在保險期內死亡,其家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支付保險金55000元。2016年10月8日,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公布該案判決,根據保險合同泰康養(yǎng)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拒賠理由正當,駁回劉某家人的訴訟請求。
2014年7月17日,劉某在第三人中國農業(yè)銀行張掖分行甘州區(qū)支行貸款50000元,貸款期限為2014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7日,貸款到期后需償還本息55000元。同時,劉某在第三人處投保了第三人代理銷售的泰康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55000元,劉某交納保費411元,保險期間同貸款期限一致。2015年11月1日,劉某與他人在為其子家裝修時不慎摔倒,2015年11月3日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確診為腦出血自發(fā)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內動脈瘤破裂,2015年11月14日劉某出院,2015年11月18日死亡。劉某死后,其家人至今均未向第三人償還借款本息。甘州區(qū)公安局小河派出所戶籍注銷證明記載劉某系各種疾病死亡。
劉某死后,劉某的家人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意外傷害保險金。而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劉某系疾病死亡,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身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是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導致身故,保險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而劉某死亡原因是腦出血自發(fā)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內動脈瘤破裂,屬疾病范疇,因此,根據保險合同拒賠理由正當,駁回劉某家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