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1200余萬 女經(jīng)理被判10年
甘肅信托案 追蹤
大西北網(wǎng)10月25日訊 10月24日,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甘肅信托)深圳財富管理中心原總經(jīng)理、信托業(yè)務11部原經(jīng)理陳某萍等3人涉嫌貪污一案在蘭州中院公開宣判,涉案金額1200余萬元,案件主犯陳某萍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陳某萍,生于1969年,吉林省人,2014年3月21日被逮捕;李某,河南人,系甘肅一家投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4年7月被取保候?qū)?;李某某,生?983年,湖南人,系上海兩家投資公司的股東、法人代表,2014年3月被取保候?qū)彙?/p>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萍2013年1月任甘肅信托深圳財富中心總經(jīng)理、信托業(yè)務11部經(jīng)理,為謀取非法利益,她利用從事信托投資業(yè)務的職務便利,與甘肅一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共謀,將大慶市某房地產(chǎn)公司投資項目、石家莊市一地產(chǎn)集團項目等10個單位的信托項目,虛列成李某控制的投資公司為第三方投資顧問方、向甘肅信托推薦的項目,從甘肅信托騙取投資顧問費,后將騙取的投資顧問費拆分轉(zhuǎn)給不同的人,此后以上款項除了由陳某萍獲得外,李某的公司也獲得一些。
2012年至2013年間,陳某萍與李某某共謀,將樂山商行委托項目、開封商行委托貸款項目、德陽銀行委托項目等8個單位信托項目,虛列為李某某掌握的上海兩家投資公司作為投資顧問方、向甘肅信托推薦的項目,從甘肅信托騙取投資顧問費,以上款項最終由陳某萍和李某某各自分得相應款項。法院一審認定,三人采取簽訂虛假投資協(xié)議的手段,共騙取投資顧問費1235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萍身為國有公司委托管理國有資產(chǎn)的投資人員,利用從事信托業(yè)務的職權(quán)便利,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與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勾結(jié),采取虛列投資顧問方,套取投資顧問費的手段,騙取并占有公共財務,犯罪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陳某萍系主犯,應當按照第一人參與的全部犯罪金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依照陳某萍的安排,簽訂合同,獲得部分好處費,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據(jù)此判決被告人陳某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李某某構(gòu)成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被告人李某構(gòu)成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宣判后,陳某萍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