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記者昨日從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獲悉,因糾集親屬爬上元通大橋以非法的方式表達訴求長達7個小時的我省酒泉市市民張某及其親屬被城關警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和警告的治安處罰。
11月14日上午10時許,城關公安分局張掖路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指揮中心處警指令,有5人爬上元通大橋以非法的方式表達訴求。接到指令后,該所領導帶領民警迅速趕到元通大橋橋面查看,結果發(fā)現(xiàn)有1男4女已經爬到了大橋橋架上方,為了避免發(fā)生意外,該所民警一面向5名爬橋者進行勸解,一面向分局匯報請求增加人員,隨后,分局領導又帶領臨夏路和靖遠路兩個派出所十多名警力趕到元通大橋,并與已經到達現(xiàn)場的消防官兵一起不間斷地對5名爬橋者進行勸解,經過長達7個小時的苦苦相勸,5名爬橋著才陸續(xù)下到地面。
當天下午5時許,5名爬橋者被民警帶到張掖路派出所進行詢問,據主要違法人員張某自述,因其與安定區(qū)交通征稽所存在經濟糾紛,所以采取攀爬元通大橋的極端方式索要款項。
11月15日,城關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主要違法嫌疑人張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對其他4名參與親屬處以警告處罰。
城關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討要損失或表達訴求應當通過合法正當方式進行,而不得采用極端違法行為,更不能采取聚眾的方式。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內容: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