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闖紅燈致人死亡 棄車逃離又找人頂包 車主訴保險公司理賠被駁
大西北網11月28日訊 案由 寶馬肇事司機逃逸致人死亡
2015年1月30日,馬先生為其所有的甘A牌照寶馬轎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限額40.4萬元,保險期限1年。2015年12月5日4時40分許,經馬先生許可,肖某駕駛該寶馬車沿北濱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安寧庭院路口處,與劉某駕駛的甘A牌照出租車發(fā)生碰撞。事發(fā)后,肖某棄車逃匿并找人頂包。事故致使出租車司機及車內1名乘客死亡,寶馬車燃毀。
事后,馬先生找到保險公司,索要車損險保險賠償金,雙方就保險理賠問題發(fā)生爭議。
焦點 案件存在3個爭議焦點
該案在庭審中,主要存在3個爭議焦點。
焦點1:馬先生是否享有向保險公司主張給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
根據馬先生提供的證明,事發(fā)前馬先生已將按揭購買寶馬車的貸款償還完畢,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受益權利,且已解除了抵押權。故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馬先生對被保險機動車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主張給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
焦點2:馬先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
事發(fā)5個小時后,保險公司才接到報案。而因影響較大(死亡兩人),交管部門已將現場清理。再加上事發(fā)后,肖某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現場、隱瞞酒駕及事故原因。馬、肖二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情形,致保險公司對事故是否存在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等問題均難以確定。
焦點3:馬先生是否依法提供了能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在該案判決前,馬先生僅向法院提交了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和機動車照片,只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不能證明起火原因、損失程度等。也未舉證證明其已向保險公司提交被保險機動車全部毀損等證明或資料。
宣判 保險公司賠付弊大于利
經調查發(fā)現,事發(fā)時,肖某存在闖紅燈、超速,且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等違法行為。事發(fā)后,面對現場嚴重受傷的司乘人員和損壞的車輛,肖某非但沒有報警、報案,反而逃離現場,并授意他人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包庇。肖某的行為,客觀上存在致使該案所涉事故損失發(fā)生擴大的可能性。
法庭審理認為,該案中被保險機動車駕駛員發(fā)生的肇事逃逸等行為,對社會具有較大的危害性,應予以懲戒。
此外,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是預防風險,減少損失,但保險人如對法律明令禁止且易釀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不利于倡導人們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念,不利于引導社會形成正確的價值取向。如馬先生需尋求救濟,可訴諸其他路徑,保險止于此。綜上,法院一審宣判,駁回馬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