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合同詐騙50萬元,一審被判10年并罰5萬元
因證據(jù)不足 蘭州中院二審改判男子無罪
大西北網(wǎng)1月24日訊 男子陳某因涉嫌合同詐騙50萬元,一審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萬元。陳某不服提出上訴。1月23日記者獲悉,該案日前由蘭州中院審理后,認定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50萬元系原審認定的合同約定款項,也無法證實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依法改判其無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陳某出資30.6萬元持有了永登糧食機械有限責(zé)任公司(以下簡稱永登糧機公司)15.3%的股份,并擔(dān)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2月1日,永登糧機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提請股東代表大會罷免陳某法定代表人資格,2010年12月27日,張某某出資167.4萬元持有了永登糧機公司83.7%的股份,永登縣工商局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陳某變更為張某某,陳某不服向蘭州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復(fù)議。
2011年10月28日,蘭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復(fù)議決定書,維持永登縣工商局作出的永登糧機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當(dāng)年11月1日,陳某以永登糧機公司名義與陜西宏海公司簽訂《聯(lián)建協(xié)議書》約定:陜西宏海公司投資5000萬元,首批付款500萬元,雙方共同處理職工安置問題。
2011年11月份,陜西宏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分三次支付陳某50萬元,其中11月2日支付20萬元,陳某以個人名義出具收條,該款用于支付護廠隊工資;11月13日支付10萬元,陳某以個人名義出具收條,11月23日支付的20萬元,陳某以“永登糧機公司陳某”名義出具收條,上述30萬元支付給譚某某用于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訴事宜。
2011年12月10日,陳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2013年1月5日,蘭州中院終審裁定以陳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孫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因病死亡,孫某某家屬于2014年3月11日報案。
蘭州中院認為, 在案件中,因被害人孫某某死亡,無報案陳述,關(guān)鍵證據(jù)缺失,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50萬元系原審認定的合同約定款項,也無法證實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50萬元的事實,結(jié)合從陳某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逮捕至孫某某去世超過一年半的時間,在此期間,孫某某一直未就此事報案,直至去世9個月后方才由其家屬報案。故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合同詐騙罪證據(jù)不足,依法應(yīng)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