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9.5萬元 會計獲刑1年半
大西北網2月7日訊 王某利用擔任鎮(zhèn)政府會計職務之便,挪用公款。2017年2月6日,蘭州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對外公布該案的判決結果,以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追回的贓款39.5萬元依法發(fā)還給被害單位鎮(zhèn)政府。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擔任某鎮(zhèn)政府會計期間,受前任鎮(zhèn)長張某和時任鎮(zhèn)長李某的指使,伙同他人,從上級部門撥付的國家惠農資金、國家專項補貼及鎮(zhèn)政府財務賬戶中多次套取公款共94萬余元,形成賬外資金。王某在保管上述公款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其中的39.5萬元公款借給他人使用。截止2015年11月6日立案前(超過3個月)均未歸還。案發(fā)后,贓款39.5萬元全部由檢察院追回。
七里河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有自首情節(jié),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贓款全部由被告人王某家屬退回,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