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高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guī)定和通知進行解讀

時間:2017-03-08 08:12來源:大西北網-西部商報 作者:焦太霞 點擊: 載入中...

  省高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guī)定和通知進行解讀


  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到庭接受調查


  大西北網3月8日訊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法律條文成為近日社會熱點。為回應社會、公眾、媒體對此條法律適用問題的高度關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針對這個條款出臺了補充規(guī)定和通知。昨日,省高院就甘肅部分法院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相關情況舉行了新聞發(fā)布。省高院民一庭庭長史莉就結合補充規(guī)定和通知條款進行了解讀。


  1 當事方應到庭接受調查 慎用缺席判決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不得通過執(zhí)行程序直接適用24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要通過審判程序查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首先要求當事人、證人到庭接受調查,這一點應該成為法官今后審理此類案件應該把握的重點,慎用缺席判決,尤其要嚴格控制公告送達的情形,充分發(fā)揮庭審在查明案件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等方面的功能。


  2 舉證不能全依賴當事人


  加大法官依職權探知


  其次,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不能完全依賴于當事人舉證來查明事實。家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加大法官依職權探知,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法官應當依申請調查取證;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xiàn)前后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應主動依職權對自認的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查,包括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fā)生,不能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簡單認定存在債務。


  3 虛假債務或非法債務


  要加大懲處力度


  再次,要將債務是否真實合法、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為查明的重點。如果查明債務屬于虛假債務或非法債務,則人民法院在不予支持的同時,要加大懲處力度,對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徹底打消當事人的僥幸心理。如果屬于真實債務,就要嚴格審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如果夫妻一方舉債是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這肯定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仍出借的,法律對此債權不予保護,讓其自身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4 夫妻名下房屋被拍賣、抵債時


  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人民法院始終秉持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zhí)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通知》強調,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zhí)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將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拍賣、變賣或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補充規(guī)定和下發(fā)的通知,給廣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作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家事法官,不僅要切實強化求真務實的責任擔當,還要不斷提高準確認知法律事實的司法能力。畢竟,個案情況千差萬別,既要防止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情形的出現(xiàn),又要防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出現(xiàn),法官必須依法準確適用第二十四條。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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