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司機酒駕載著20名乘客上路主管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被問責

時間:2017-04-19 08:13來源:大西北網-蘭州晨報 作者:李升 點擊: 載入中...

  大巴司機酒駕 載著20名乘客上路


  幸被交警查處,主管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被問責


  大西北網4月19日訊     4月13日上午,駕駛人石某某酒后駕駛由蘭州發(fā)往景泰的甘A·39986號牌大型普通客車因違反交通信號燈被交警部門依法查處。4月18日,記者從蘭州市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動指揮部辦公室獲悉,經調查,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明確了對甘A·39986號客車駕駛員酒駕違法行為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責任追究和整改情況的意見,包括駕駛員、客車所屬企業(yè)、天水路汽車站等主管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被全部問責。


  酒后駕駛營運車上路被查


  4月13日8時30分許,車牌號為甘A·39986的大客車從盤旋路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駛時不遵守交通信號燈,執(zhí)勤民警檢查發(fā)現(xiàn)該車駕駛人滿臉通紅,有酒駕嫌疑,當時車上有20名乘客。之后,呼吸式酒精檢測儀顯示司機血液酒精含量為57mg/100ml。經查,該大巴車是由蘭州發(fā)往景泰的客運班車,駕駛人石某某前一晚與朋友在一起喝了6大瓶啤酒,本以為過了一夜酒醒了可以開車上路,早晨起來發(fā)現(xiàn)酒勁沒過,可是還是抱著僥幸心理載客上路。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當天,東崗交警大隊對石某某酒后駕駛營運客車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以15日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5000元,并在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4月14日,東崗交警大隊約談了天水路汽車站以及車輛所屬單位蘭州桃海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針對涉事的兩個單位存在的管理漏洞,東崗交警大隊下發(fā)了整改通知書,對兩家單位提出批評,并責令其進行整改。


  主管單位和責任人被全部問責


  事件發(fā)生,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要求相關企業(yè)和單位對此事展開詳細調查,嚴肅問責。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調查認為,此次交通違法行為暴露出蘭州桃海汽車運輸公司和蘭州天水路汽車站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駕駛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等突出問題。也反映出行業(yè)主管部門在安全監(jiān)管工作中存在漏洞,安全隱患排查還不深入、監(jiān)管措施還不到位。


  4月17日上午,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召集客運行業(yè)主管部門、重點客運企業(yè)、各大長途客運站負責人召開專題安全工作會議,通報了甘A·39986號客車駕駛員酒駕情況,傳達了蘭州市安委辦督辦意見,對全市客運行業(yè)開展安全專項整頓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明確了對甘A·39986號客車駕駛員酒駕違法行為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責任追究和整改情況的意見。


  對相關單位的處理意見


  1.由蘭州市交通委分管安全工作領導對市城運處分管安全工作領導、法制安全科負責人、運輸管理科負責人進行提醒約談;


  2.由蘭州市城運處對蘭州桃海汽車運輸公司、蘭州天水路汽車站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安全工作約談,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并就此次交通違法行為暴露出的安全隱患作出整改;


  3.由蘭州市城運處對蘭州桃海汽車運輸公司、蘭州天水路汽車站在全行業(yè)進行通報批評;


  4.根據(jù)《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由蘭州市城運處對蘭州桃海汽車運輸公司處以4萬元行政處罰,對蘭州天水路汽車站處以2萬元行政處罰;


  5.由蘭州市城運處依據(jù)“安全責任一票否決制”規(guī)定,暫停蘭州桃海汽車運輸公司班線車輛重新許可業(yè)務半年。


  對車輛及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


  1.蘭州市交警支隊東崗大隊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員石某某處以15日行政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5000元,并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由蘭州市城運處依法對甘A·39986號班車停班15天;


  3.責令蘭州桃海汽車運輸公司解聘該駕駛員石某某,并由蘭州市運管處注銷其從業(yè)資格證,納入“黑名單”,嚴禁從事營運車輛駕駛員工作;


  4.對蘭州桃海汽車運輸公司總經理吳照晨處以2000元行政處罰,并向市城運處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對蘭州桃海汽車運輸公司安技部部長劉有旺處以1000元經濟處罰;


  6.對蘭州桃海汽車運輸公司當天值班人員柴小琴處以500元經濟處罰;


  7.對蘭州天水路汽車站站長成山河處以2000元行政處罰,并向市城運處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8.對蘭州天水路汽車站副站長劉文禎處以1500元經濟罰款,向集團公司作出深刻檢查;


  9.對蘭州天水路汽車站站長助理魏公樂處以1000元經濟罰款,并作出深刻檢查;


  10.對蘭州天水路汽車站安檢組長吳學林處以800元經濟罰款,并作出深刻檢查;


  11.對蘭州天水路汽車站站務員蘇懷仁處以700元經濟罰款,并作出深刻檢查。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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