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訊 6月24日上午,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對趙某明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趙某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刑期。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害人王某因與張某某之間存在借貸關(guān)系,于2016年2月26日與張某某簽訂協(xié)議,約定以王某投資且已建成的某小區(qū)房屋銷售款抵償未償還的借款。2017年5月,張某某委托被告人趙某明對其中部分房屋進行銷售,并承諾趙某明每銷售一套房屋,可獲取提成5萬元。趙某明為獲取利益,雇傭被告人苗某、顏某亮等人幫其銷售房屋。期間,王某夫婦與趙某明因房屋價格及辦理入住手續(xù)等發(fā)生糾紛,趙某明遂指使苗某、顏某亮、朱某祖、于某鵬、陳某、李某軍及薛某東(在逃)等人,在蘭州市城關(guān)區(qū)、七里河區(qū)的公共場所多次對王某夫婦及他人滋擾、糾纏、聚眾造勢,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趙某明為糾集者,以苗某、朱某祖、于某鵬、顏某亮、陳某為參與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明、苗某、于某鵬、顏某亮、朱某祖、陳某、李某軍等人在城關(guān)區(qū)、七里河區(qū)的公共場所多次無事生非、辱罵、恐嚇他人,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惡劣,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趙某明為糾集者,以苗某、于某鵬、顏某亮、朱某祖、陳某為參與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明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苗某、于某鵬、顏某亮、朱某祖在犯罪中屬于積極參與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事實予以處罰。被告人陳某、李某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軍在刑滿釋放之后五年之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張爍
(責任編輯:蘇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