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克林德被殺地點,圖片來源:大河網(wǎng))
(圖為當時對克林德事件的報道,圖片來源:大河網(wǎng))
事件 公使克林德殞命
1900年6月19日,清政府總理衙門照會各國駐華使節(jié),“限二十四點鐘內(nèi)各國一切人等均需離京”。當晚,各國公使聯(lián)名致函總理衙門,以路途安全無保障為由,要求延緩離京日期,并要求次日上午9時前給予答復。
6月20日上午,克林德未能說服各國公使一同行動,遂同翻譯柯士達分坐兩頂禮轎,從東交民巷使館區(qū)前往總理衙門,走到東單北大街的石大人胡同(今外交部街)內(nèi)的西總布胡同西口處,正遇上清軍神機營隊長恩海率隊巡邏至此??肆值屡c清軍發(fā)生沖突,雙方展開槍戰(zhàn),克林德當場死亡,柯士達受傷。
八國聯(lián)軍攻占北京后,恩海還混跡北京沒有逃走。經(jīng)日本軍營偵察,在當?shù)匦‘斾伬?,查出一個刻有克林德名字的表,輾轉(zhuǎn)把恩海緝獲。
恩海被捕以后,自己供述那天帶領二三十名兵士在街巡邏,看到一個外國人坐轎而來。他對準放了一槍,轎夫和從人都逃走了。他把外國人從轎內(nèi)拖出來時,人已經(jīng)死了。他取得胸前的表,其他兄弟取得手槍、金戒之類瓜分。他并不知道殺外國人,闖出八國聯(lián)軍攻占北京的大禍。恩海還告訴德國人,他的上司曾經(jīng)許諾會提升他,還會給他70兩白銀,不過最后只給了50兩。
1901年,德國統(tǒng)軍元帥瓦德西的筆記里有一段記載:“刺死克林德之兇手,現(xiàn)已執(zhí)行死刑。自數(shù)月以來,此不幸之人,即常自請早日執(zhí)行,至于執(zhí)行死刑之地,系在克林德被刺之處;換言之,系在極繁盛之街上(即東單牌樓)……”就在他的腦袋搬家之前,人們聽見他詛咒“愚蠢的王爺(指端郡王載漪)”。
推測 媒體說主謀是太后
這一事件在西方學者眼里始終疑云密布,他們懷疑這是一場設計好的謀殺。
1900年6月20日早晨8時,各國公使在法國使館召開會議。前一天,他們曾要求今天早晨9時在總理衙門約見,但這一請求半夜才發(fā)出。英國公使竇納樂在9月4日的報告中說:“到了9點半還沒有答復,大部分公使都認為我們應該繼續(xù)在使館等待,如果沒有答復就貿(mào)然前往,坐在總理衙門等著大臣們召見有損我們的尊嚴。此時,克林德這個愛激動、性情暴躁的人一拳砸在桌上說:‘我去衙門坐等,即使坐上一夜,也要把他們等來。’俄國公使建議還是大家一起去,而且要有武裝護衛(wèi)。克林德說:‘沒有什么危險,昨天和前天我派翻譯出去過,他一點也沒受到騷擾。’俄國公使格爾斯說:‘既然如此,為什么不派翻譯先去跑一趟探探消息呢?’克林德說:‘好主意,就派他去。’可是德國公使總是不想和大家唱一個調(diào),會議結(jié)束后,各人回到各自使館等候消息??肆值聟s改變了主意。他吩咐備兩頂禮轎,他一頂,翻譯柯士達一頂,前往總理衙門,前面由兩個穿制服的侍從騎馬開道。”
關于隨后一刻鐘內(nèi)發(fā)生的事情,說法各異。柯士達的說法是:這像是一場設計好的謀殺。另一種說法則是:克林德是被誤殺了。第三種說法是:由于政治目的及對克林德個人的仇恨,公使的人向端郡王告密,克林德要獨自一人去總理衙門,建議殺了他??肆值绿翎呅缘呐e動證實了德國決意執(zhí)行它在中國擴大勢力范圍和影響的計劃,英國人對此尤為深信不疑。
當時在北京的記者莫里森對翻譯柯士達進行過采訪,柯士達在采訪中說:“誰射殺了公使,他的同伴是些什么人,這都是沒有疑問的。他們不是義和團,而是清兵,都穿著軍服。他們無疑是事先在捕房附近埋伏好的。唯有九門提督崇禮方能下此命令……此外,還有一個情況可以佐證公使是被政府軍謀殺的:沒有人向轎夫和馬夫開槍。假如是義和團,他們一般都會以同樣的仇恨襲擊為洋人服務的中國人。”在《泰晤士報》上莫里森這樣報道:“太后和端郡王……籌劃了一次集體屠殺,根據(jù)這一計劃,所有外國公使在那天早晨都將大難臨頭。”他的話更讓人相信,克林德死于一個有組織、有預謀的謀殺。
法理 符合當時規(guī)定
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震驚中外,畢竟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公使被殺案件并不多見。
當時適用的《萬國公法》,對外交特權的規(guī)定與現(xiàn)代很相似,如:“國使至外國者,自進疆至出疆,俱不歸地方管轄,不得拿問。緣國使既代君國行權,即當敬其君以及其臣,而不可冒犯。其駐扎外國,權利與在本國等。所謂‘不在而在,也。……任國使以如此曠典者,蓋不如此,即難以一事權焉。此國遣使,而彼國接之,即為默許其但服本國之權而已。和好時,本國所給護身牌票,或所往之國,倘有戰(zhàn)爭,給予護身牌票,均可證其職位,而免人拿問也。”不僅是國使本人,即使是“國使之妻子,及從事員弁、記室、代書、傭工、器具、私衙、公館,皆置權外,他國不得管轄”。
西方列強在以和平方式處理國與國之間的糾紛等國際法的旗號下,將一個個不平等條約強加于中國頭上。一方面,按照西方國際法的原則,各主權國家地位平等,各自享有獨立司法權。另一方面,各西方國家又利用不平等條約相繼在中國建立了領事裁判權制度。按照該制度,華洋混合之民事案件,由中外官員各自調(diào)處;如調(diào)處不成,則由中外官員會同訊斷;華洋混合之刑事案件,中國人由中國地方官按中國法律審斷,外國人由各本國領事按其本國法律審斷;純粹外人案件,或外人混合案件,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清政府總理衙門對各國駐華使節(jié)“限二十四點鐘內(nèi)各國一切人等均需離京”的照會完全符合當時國際法的相關規(guī)定。尤其是德國公使克林德在此前已身背20條人命,清政府有充分理由將其驅(qū)逐出境。然而當時的清政府雖為領土上的大國,卻是軍事上的小國,克林德事件把清廷搞得焦頭爛額,既立碑,又賠款,還派了以醇親王載灃為頭等欽差大臣的龐大代表團,前往德國謝罪。
(責任編輯: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