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婚姻制度:婦女被等同貨物 人格徹底失落

時間:2012-11-19 10:10來源:西南師范大學學報 作者:徐適端 點擊: 載入中...

婚姻、家庭問題是歷來長盛不衰的研究課題,尤其婦女史的研究更離不開對其婚姻生活的考察。過去通史性質的論述總顯得過于宏觀、粗線條;在斷代研究中,元代尚是個薄弱的環(huán)節(jié),尤以為數(shù)眾多的平民婦女的婚姻生活,其研究幾乎為空白。在中國封建社會,元代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多民族大一統(tǒng)的封建王朝。蒙古貴族統(tǒng)治者以強悍的鐵騎征服中原、入主中原的同時,帶來了草原游牧民族的許多習俗,并以“諸國人各從本俗”的政策形式將其保留下來,使多元政策統(tǒng)治下的元代社會出現(xiàn)了前所未有的新變化。這種變化反映在平民婦女的婚姻生活中更是十分典型。本文從論述元代平民婦女的婚姻生活來考察這種蒙漢雜糅的社會現(xiàn)實,以期為研究元代社會史、文化史、婦女史乃至整個中國古代社會發(fā)展史、婚姻生活史提供點有益的參考。

 

一、婚姻中的經濟籌碼

 

元代平民婦女主要指為數(shù)眾多的種田紡織的村姑農婦,打魚搖櫓的漁姑船娘,流入城市經商、打工從事手工業(yè)服務業(yè)的勞動婦女。她們憑著勤勞的雙手和男性一道養(yǎng)家糊口,并共同承擔起國家的經濟義務,創(chuàng)造著獨具特色的元代文化。然而幾千年的男權中心社會和封建傳統(tǒng),使她們不能與男性共同擁有平等做人的尊嚴。相反,北方游牧民族某些落后婚俗的影響,給她們寄托終身的婚姻生活帶來了更大的災難。


赤裸裸的買賣交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傳統(tǒng)包辦婚姻、“三從四德”的禮教,已經剝奪了婦女們的情感世界;入主中原的蒙古族買妻婚俗更使經濟落后的平民婦女被徹底物化。


蒙古族婚俗是多妻制,妻子的數(shù)量多少則視家庭財力而定。“一個人如果不購買妻子,他就不能有妻子”,聘禮的價值“更象是由一方出售和另一方采購的一種物品的價格”〔1〕(p8,121)。受此婚俗的影響,元代平民階層的男娶女嫁完全成了赤裸裸的買賣交易,媒人亦如牙人。正如《歷代名臣奏議》卷六中元人鄭介夫所言:“今之嫁女者重要錢財,與估賣驅口無異。”家長將嫁女作為可賺一筆聘禮貼補家用不足的交易。假若定婚后不幸男家產業(yè)衰敗,原擬財錢不能辦足,女家便不允婚娶,違負原約轉行別嫁。悔親者中甚至有領訖財禮后,女婿出外打工,父親又私下將女憑媒說合轉嫁他人二次受訖財禮的;有將定婚之女轉招女婿,兩次受財禮的;有將已嫁女喚回娘家再聘他人的。盡管法律制定有聘財?shù)燃墧?shù)目和懲罰悔婚的條款〔2〕(卷18《戶部四》),此風仍愈演愈烈,州縣習以成俗。若婦女喪夫,雙方家長更爭相改嫁寡婦二次受財,絲毫不顧及守喪者服孝未除,更不理會當事人的悲痛心情。如河南府宜陽縣石村韓阿鞏不令弟妻韓趙奴為弟守服,二次受訖財物依理成婚〔2〕(卷18《戶部四》)。如此服內受財改嫁者比比皆是。而迫于經濟的困窘將親生女兒嫁與養(yǎng)子、義子為妻,或采取同輩交門換親、異輩換親,或將女兒賣作童養(yǎng)媳的情況在平民社會更為流行。如彰德路安陽縣高喚奴就是父母下財為兒子李伴姐買的童養(yǎng)媳,其童養(yǎng)至13歲才成婚〔2〕(卷18《戶部四》)。又如關漢卿《竇娥冤》劇中的竇娥也是為了抵債,7歲被父給與放高利貸的蔡婆婆當童養(yǎng)媳,至17歲與蔡氏子成婚。在平民社會的婚姻中,婦女完全是雙方家庭的買賣交易之物和經濟籌碼。


野蠻的收繼婚流入漢地的收繼婚俗是給元代平民婦女帶來的又一災難。收繼婚本是北方游牧民族為保證家庭和家族財產的穩(wěn)定,不致因寡婦再嫁而使財產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將寡居婦女由亡夫親屬收娶為妻的婚俗。其特點是“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3〕(卷187,《烏古良楨傳》),它是一種完全無視婦女人格的野蠻落后婚俗。在元代法律上漢族婦女改嫁是無財產隨嫁的〔4〕,但不需聘財和必要的結婚花銷就能獲得一個勞動力和生養(yǎng)工具的收繼婚,對經濟落后的平民社會頗具誘惑力,因此很快就被漢族下層男性社會所接受而迅速流播盛行開來,并不顧官方只準漢族“弟收兄嫂”的規(guī)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兒收繼嬸母,甚至長兄與小叔共同接續(xù)寡嫂成婚以及姑舅異姓小叔收繼表嫂等同樣盛行。就是弟收兄嫂也花樣百出:有弟收繼招贅之嫂者、收繼兄之妾者,小叔將饑荒年典賣出去已有兒女的寡嫂收繼者,還有小叔強行收繼未過門即成寡婦者,官府無法干預。最荒唐的是嫂子已50歲,所生兒男已36歲,且與小叔另立門戶,小叔仍強行收繼阿嫂;年齡懸殊一倍的小叔卻要收繼曾哺乳養(yǎng)大他的嫂子。像“婦崔勝兒年18歲,小叔年方9歲”,“步春兒年28歲,小叔才12歲”,男家要收繼;嫂年30,小叔僅8歲,婆母居然理直氣壯告官要小叔收繼;還有夫亡守志過期,婆家仍不令歸宗,強迫小叔或侄兒收繼其兒媳的。而迫不及待服內收繼者更多〔2〕(卷41《刑部三》,卷30《禮部三》)。甚至對不愿被收繼的婦女采取極其野蠻、惡劣的方式收繼。如田阿段丈夫死后,因嫌小叔田長宜“在先作過”品德不好,不愿讓他收繼,帶著四個兒女回到娘家。其婆母竟伙同幾個兒子將她騙回,強行拖至房中用棍打得阿段手臂不能動彈,再將阿段頭發(fā)和手捆綁定,強行剝光衣服讓田長宜強奸,以造成收繼事實。阿段上告,官府雖“將田長宜比依凡人強奸無夫婦人減等杖九十七下”,“田阿段聽從歸宗守制”;但規(guī)定阿段“如別行改嫁”,就得“依例斷罪,令應繼罪人收贖”,仍逃不出田長宜的魔掌。官府如此斷案,無疑為野蠻收繼者大開方便之門,變相使奸收寡嫂合法化。收繼婚在漢地的流行,并與傳統(tǒng)的男權文化相結合,成為婆家剝奪寡婦隨意改嫁他人的借口,男子更視收繼為一種權力,連有妻室的也要收繼,官方政策則以“難同有妻更娶妻體例”變相給予支持〔2〕(卷18《戶部四》,卷19《戶部五》,《新集·戶部》“兄收弟妻斷離條”)。元代平民婦女的人格徹底失落了。此種落后野蠻的婚俗一直流傳至明清,對婦女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二、屈辱的婚姻生活

 

元代平民婦女是以特殊商品的身份進入夫家的,因此,她們的婚姻生活更為屈辱悲慘。


任意典雇與轉讓元代平民階層的婚姻,實質上是男方以極為廉價的財禮買到一個能紡線織布、下田作業(yè)、外出打工為家庭創(chuàng)造財富的勞動力,一位洗衣作飯操持家務的保姆,一個能滿足生理需求、傳宗繼代的工具。平民婦女作為真正的社會人已不復存在。因此,當災荒降臨、生存出現(xiàn)危機之時,她們便理所當然地同家中的土地、牲畜和其他物件一樣,成了家庭戶主——男性逃避饑餓、賴以維持生計的典賣與轉讓對象。典雇妻女的現(xiàn)象在南宋貧苦百姓中已有存在,而元政府則對其采取寬容、乃至支持的態(tài)度,認為,“江淮之民典雇男女習以成俗”,“權令彼中貧民從本俗法可也”。元政府也常令家屬典雇犯人妻女得錢替殺人犯丈夫交納燒埋銀;以女孩子折合燒埋銀的裁決更是元代官府的通常作法〔2〕(卷43《刑部五》諸條)。致使典雇妻女之風愈演愈烈,并由江南蔓延至全國,夫妻間因此成了一種極不正常的雇傭關系。如:至元十五年十一月,江西行省袁州路彭六十,為家貧養(yǎng)贍無力,自愿將妻阿吳典雇與彭大三使喚,三年為滿,要訖雇身錢五貫足。入典方多為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的男子,丈夫公然受價將妻典與他數(shù)年;婦女自身也不以為恥,“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為夫婦,或為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限滿之日,雖曰歸還本主,或典主貪愛婦之姿色,再舍錢財,或婦人戀慕主之豐足,棄嫌夫主”;典家“輕則添財再典,甚則指以逃亡”。因典雇年限較長而引發(fā)財產問題、子女歸屬問題,乃至典雇雙方的情感問題等官司則不計其數(shù)〔2〕(卷18《戶部四》,卷57《刑部十九諸條》)。元政府“雇女子書式”的明文〔5〕(p246),更助長了社會利欲的泛濫,使典雇妻女在災荒年代貧困家庭的權宜之計變成了趨利者的生財之道,竟然有家長“以女質于人,年滿歸,又質而之他,或至再三然后嫁。蓋多質則得物多也”〔6〕(卷2,“娶妻茍慕”)。更有不少丈夫將結發(fā)之妻轉嫁他人以取錢財。如桂陽路譚八十一為生活艱難,在陳四的誘說下寫立休書,得譚四十三錢財,將妻阿孟轉嫁與譚四十三為妻。又如益都路山東東西道膠西縣楊大,至元二十七年,因為缺食,受訖馬國忠中統(tǒng)鈔六十兩,將妻苗月兒嫁與馬國忠為妾。更為惡劣者如袁州路段萬十四,以欺騙手段將共同生活18年的妻子阿潘假作亡弟之婦嫁賣與譚小十為妻,收取錢四錠;郭季二則將妻彭明四姑假作妹妹轉嫁軍人王二為妻,得財錢二錠、銀釵兒一支、紅緞、媒人錢二十貫。公婆將兒媳轉嫁他人受財更是天經地義,連身為職官的公公也為錢財將兒媳移嫁他人為妻〔2〕(卷18《戶部四》諸條)。


婚姻幌子下的買休賣休由于商品經濟的發(fā)展,禮法的失控,“不求安生,而求利生”〔7〕(卷5)的風氣盛行,致使平民婦女的人身以不同價格進入了流通市場,名正言順地進行買賣。元代社會專事買賣婦女的“奸人”(人販子)活動十分猖獗,“人市”及中介人“牙婆”等則堂而皇之奔走其間。買賣妻女名目繁多,有借口夫婦不相安諧而將妻買休賣休者;有妻子外逃犯奸,丈夫另娶妻后,將前妻捉回以絲一千一百兩的價錢立契轉賣與官宦之家作驅口者。連一些品官也加入了拐賣婦女的行列,他們利用到江南做官的機會,伙同到江南的商賈、軍人等,私下娶江南平民女子或寡婦為妻,并不依例憑媒寫立婚書,回北方后,便將這些婦女瞞昧賣與諸人作驅口〔2〕(卷18《戶部四》,卷57《刑部十九,《新集·戶部》諸條)。如大都路身為職官的張世榮就自賣其立媒所娶之妻,還帶著一干人等至和買者家索要買休錢。湖北道王提舉哈丹帖木兒,誘騙女子孫趙奴攜引至任所作驅奴使喚,任意打罵。他們還欺騙良家子女,假以乞養(yǎng)過房為名給錢誘致收養(yǎng),恃有通例,才到迤北,立即貨賣作驅奴。人販子們趁機與不法官吏相勾結,形成買賣販運婦女的一條龍服務:他們“攬載舡戶相為奸謀,夤夜行舡裝載人口,透越關渡順江而去,縱有攔當,亦不送官,貪圖賂賄私下脫放”。官府的腐敗,使人販子們有恃無恐。此風波及,回回、漢人、南人也敢典賣蒙古女子作驅口。連官家之妻也有被拐賣的,據(jù)載,一小僉廳官之妻去參加郡守舉辦的僚屬妻燕會,途中被人販子設計賣于倡家,連夜登舟往他郡,教歌舞使之娛客以取錢,備受鞭撻,后恐事覺,又轉鬻與大官人為妾〔6〕(卷1)。元政府對騙賣良人為奴婢妻妾者立下的懲罰條例〔2〕(卷57《刑部十九》)完全成了一紙空文。剛直敢言的鄭介夫不無沉痛地上疏說:“今鬻子休妻視同犬豕,賤賣貴買略無惻忍。雖有折良買休之條例,而轉賣者則易其名曰‘過房’,實為驅口;受財者則易其名曰‘聘禮’,實為價錢。今大都上都有馬市、羊市、牛市,亦有人市;使人畜平等,極為可憐。”〔8〕。


迫妻賣淫,明取鈔物“卑劣的貪欲是文明時代從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動力”〔9〕,為了滿足好逸惡勞的卑劣貪欲,元代社會竟出現(xiàn)了公開強迫妻妾賣淫作私娼賺錢的現(xiàn)象。如《元典章》卷45《刑部七》載,民戶王用不事產業(yè),游手好閑,逼令妻阿孫、妾彭鸞哥為娼接客覓錢。每日早晨王用出離本家,至晚歸時,若覓錢不敷盤纏,妻妾便遭到他一頓毒烈拷打。還有丈夫厚顏無恥地找來媒人,以“合法手續(xù)”迫妻犯奸的〔2〕(卷45《刑部七》諸條)。由于元代刑法有“奸從夫捕”之條,所以丈夫迫妻妾賣淫“為之無忌”,乃至發(fā)展成各種“生意經”:在“街市之間設肆賣酒,縱妻求淫,暗為娼妓明取鈔物,名曰‘嫁漢’;又有良家私置其夫與之對飲良同寢處,略無主客內外之別,名曰‘把手合活’;又有典賣良婦,養(yǎng)為義女,三四群聚,扇誘客官,日飲夜宿自異娼戶,名曰‘坐子人家’。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爭相仿效”〔8〕。更有慘絕人寰的迫妻賺錢者:杭州路錢萬二將妻狄四娘用拳強行打勒,沿身刁刺青繡,于背上兩腿刁刺龍鬼,租與莫一史在街上露體呈繡迎社以賺錢,致使該婦終身廢棄〔2〕(卷41《刑部三》)。“痛乎!風俗之移人也。”〔10〕無怪有識之士要慨嘆“天綱絕,地軸折,人理滅”〔11〕了。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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