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應對其虛假廣告擔責,這是修法的底線。但明星以“軟文”代言,也不僅僅是個修法的問題。
明星在個人實名認證微博上秀照片、發(fā)牢騷、講段子,在這些看似個人化行為的背后,卻可能是隱藏著巨大商業(yè)利益的“軟廣告”.記者調查發(fā)現,“軟廣告”在新媒體平臺上正悄然蔓延。專家表示,有關部門應盡快明確監(jiān)管明星微博廣告的責任與義務,明星更應自律。
在今天這樣一個全媒體時代,不僅微博充斥著明星虛假體驗的“軟廣告”,廣播、電影、電視、博客、微信公眾賬號等各路媒體都不乏這類“軟文”的蹤影。從法律上看,對這類“軟廣告”的監(jiān)管的確存在不少的法律空白,至少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新媒體營銷推廣的法律法規(guī)。
當然,也沒有必要分媒體的類型逐個制訂廣告監(jiān)管法規(guī)。否則,依網絡時代新媒體的發(fā)展趨勢,法律何時才能跟上網絡的步伐。如非確有必要,一部《廣告法》理當擔負起對明星代言的監(jiān)管之責。
而恰恰在《廣告法》中,就缺少明星代言責任的相關條款。這部于1994年頒行的法律近年來備受質疑。2011年,《廣告法》列入了國務院立法修訂項目。當年,工商總局牽頭起草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就明確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三大主體的基礎上,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也列為了需要規(guī)制的廣告主體。這一修改,就是要把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從而更好地約束各類代言行為。
更何況,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修訂后,有關明星代言責任已然產生了法律沖突?,F行《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不難看出,在這里,包括明星在內的個人代言廣告終于有了法律規(guī)矩--即“連帶責任”.但這種立法層面的“破冰”也有其明顯的局限,畢竟,《食品安全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食品安全領域。
就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問題來說,法律的協調、制度空白的填補,目前均已集中在《廣告法》的修訂上。明星應對其虛假廣告擔責,這是修法的底線。但明星以“軟文”代言,也不僅僅是個修法的問題。法律有空白可以填補,法律有缺陷也可以修正。但如果良法得不到良好的執(zhí)行,要還原新媒體廣告業(yè)態(tài)的和諧有序,也只能是個夢。
推進立法,強化執(zhí)法,提倡自律,加強監(jiān)督。明星代言問題的法律規(guī)制無非是這么幾條。明星其實并不難管,但對產品質量來說,還在明星的法律責任之外。一個國家免檢且榮獲了諸多權威榮譽的產品,明星又怎么能辨識它有嚴重的質量問題呢!明星虛假代言的責任,掩蓋不了產品質量監(jiān)管方的責任。尤其要警惕利用公眾對明星的關注度來轉移公眾對職能部門監(jiān)管責任的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