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月24日訊 據西部網報道:(記者熊惠玲通訊員周東峰田珍)今天(1月24日)上午,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對與張淑俠拐賣兒童有關的國有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案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司欣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高文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姚軍民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對被告人王莉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被告人司欣當庭明確表示要上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
1、被告人司欣,身為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助產士,在2013年5月29日、7月16日分別負責為產婦王某某、董某某接生的過程中,聽信張淑俠的安排,未能正確履行《助產人員職責》中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違反《產房工作制度》和《待產室及分娩室工作制度》及《產婦分娩流程規(guī)定》等規(guī)章制度,為張淑俠將王某某、董某某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生產的三名嬰兒從產房抱出并予以拐賣留下可乘之機。
2、被告人高文平,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lián)胃黄娇h婦幼保健院產科主任期間,未能認真履行《產科主任職責》中的有關規(guī)定,對產房管理制度、病歷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檢查督促不到位,致使產房工作人員落實規(guī)章制度不認真、醫(yī)護人員違規(guī)涂改病歷等問題出現;對家屬放棄治療及放棄監(jiān)管的新生兒,未能及時制定應對措施及相關操作管理流程和嚴格的規(guī)章制度,為張淑俠將董某某、王某某等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生產的多名嬰兒予以拐賣提供了可乘之機。
3、被告人姚軍民,自2006年2月至2013年11月?lián)胃黄娇h婦幼保健院副院長期間,未能認真履行《副院長崗位職責》中的有關規(guī)定,對產房管理制度、病歷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家屬放棄治療及放棄監(jiān)管的新生兒,未能制定相關應對措施及規(guī)章制度,導致其主管的產科工作人員不能盡職盡責,制度落實不到位,管理混亂,為張淑俠將董某某、王某某等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生產的多名嬰兒予以拐賣提供了可乘之機。
4、被告人王莉,自2009年3月至2013年8月?lián)胃黄娇h婦幼保健院院長期間,未能認真履行《院長崗位職責》中的有關規(guī)定,對產房管理制度、病歷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家屬放棄治療及放棄監(jiān)管的新生兒,未能督促檢查主管負責人及時制定相關應對措施及規(guī)章制度,為張淑俠將董某某、王某某等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生產的多名嬰兒予以拐賣提供了可乘之機。
法院認為:被告人司欣、高文平、姚軍民、王莉四人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為張淑俠將多名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兒予以拐賣提供了可乘之機,導致多名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兒被張淑俠拐賣,損害了新生兒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破壞了醫(y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使人民群眾對醫(yī)護人員的職業(yè)道德產生質疑,使國家公立醫(yī)院的服務信譽嚴重受損,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國有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庭審中各被告人均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司欣、高文平、姚軍民、王莉犯國有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分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對被告人王莉免予刑事處罰。
近百名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律師代表和醫(yī)療機構代表及社區(qū)群眾旁聽了庭審。
原文鏈接:富平販嬰案涉案四人因失職罪被追究刑事責任http://news.cnwest.com/content/2014-01/24/content_106566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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