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2歲男童超市游樂場內(nèi)摔傷 賠償問題遲遲談不攏

時間:2014-04-17 11:45來源:華商網(wǎng)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現(xiàn)在不少超市、商場內(nèi)都有兒童游樂場,附近居民逛超市的同時,也會帶孩子玩一下。但今天家住西安南二環(huán)的程女士到轄區(qū)派出所報案,稱自己的孩子在附近一家超市的游樂場玩耍時出了事,究竟出了什么事?一起來看記者的報道。

  2歲男童游樂場內(nèi)摔傷家長索賠

 

  大西北網(wǎng)4月17日訊  據(jù)華商網(wǎng)報道  在太白路派出所門口,記者見到了程女士一家。她告訴記者,這件事目前還處在調(diào)解階段。程女士說,其實事情已經(jīng)是上個月24號的了,她帶著不到兩歲的兒子到附近一家超市的兒童游樂場玩,沒想到自己一轉頭的功夫,孩子額頭就受傷了。在這個小型的室內(nèi)兒童游樂場,程女士指給記者看,她覺得孩子就是被在海洋球池里面,用來固定軟包柱子的扎線劃傷的。

  寶寶母親程女士:就在那個池子,這個阿姨坐的里頭和那個藍顏色的滑梯中間那塊。

  記者:那您認為他是怎么受傷的?

  寶寶母親程女士:因為他就在這里面,他可能就摔倒,因為那塊兒有個扎線,她已經(jīng)處理過了。

  記者:咱們今天早上去的派出所,那之前是為什么沒去呢?

  寶寶母親程女士:因為她之前阿姨給我們答應可好,為什么到20多天以后才過來報案,她答應我們給你治療到最好。

  游樂場負責人李女士也說,當天發(fā)現(xiàn)孩子受傷,她趕緊招呼家長一起去最近的省人民醫(yī)院治療。隨后孩子縫針、換藥等治療過程,自己也都全程參與,從沒有不負責任的置之不理。不過目前,她對孩子受傷的原因還是有些看法。

  某超市兒童游樂場負責人李春麗:他媽在哪哭著打電話,我說你別哭了,趕緊擋個車到醫(yī)院去,然后我們就直接去醫(yī)院,我當時要是先不著急,我不為娃著想,我先把事實搞清楚,現(xiàn)在我也不會這么被動,他們一家人進來啥也沒找到,沒找到啥也不說了,最后說是那個扎帶的片子。

  記者:那您推測是什么原因導致破了?

  某超市兒童游樂場負責人李春麗:我推測就是他拿的那個小汽車,那不是有棱棱。

  而對于這個說法,程女士堅決否認。

  記者:對于她們說的,當時孩子手里拿了一個小汽車?

  寶寶母親程女士:沒有,都在包里,他肯定手里沒有拿東西,我給他戴的尿不濕,他進去手里沒有東西。

  賠償問題遲遲談不攏 責任如何認定?

  孩子的手里究竟有沒有玩具?雙方責任又該如何認定?游樂場是否應該負全責?

  因為游樂場內(nèi)沒有攝像頭,所以無法考證到底當時孩子手里有沒有玩具。但可以肯定的是,一開始雙方都比較和氣,現(xiàn)在卻徹底談崩了。游樂場負責人李女士說,孩子父親向她提出了高達1萬5千塊的賠償費,甚至一度還提出過3萬5千元的賠償,自己很是不能接受,再說她覺得家長也有監(jiān)護不力的責任。

  某超市兒童游樂場負責人李春麗:我這上面所有提示,溫馨提示安全提示啥都有,你大人是監(jiān)護人,你說的這么多錢,你看我給你能拿得出來拿不出來,他說那行 我就按我的程序走,我說行,那是你的自由。

  記者:他指的程序是什么程序?

  某超市兒童游樂場負責人李春麗:那我也不知道。

  程女士對自己提出的費用并不否認,這主要是因為醫(yī)生告訴她,后期還可能產(chǎn)生治療費用。至于3萬5千塊,則是針對游樂場不負責任態(tài)度才說的氣話。

  寶寶母親程女士:醫(yī)生說先貼這個藥,然后好的情況下,就是一道印,但會長大一點,就是一道印,不好的什么情況都有,長大了什么情況都有。

  記者:那她說的咱們提出一會兒是1萬5,一會兒是3萬5,這是事實嗎?

  寶寶母親程女士:3萬5這個是氣話,因為她老逼著我們說多錢多錢多錢,你說要多錢你說吧。

  程女士所說的貼的藥,是指醫(yī)生建議使用的除疤類貼劑,一年的費用大概四五千塊錢。李春麗表示,自己頂多能接受目前已經(jīng)產(chǎn)生的1千多塊錢治療費和除疤藥的費用。但孩子父親認為游樂場應該負責到底。

  記者:她們現(xiàn)在就是愿意只認醫(yī)藥費,對于您提出的1萬5接受不了。

  寶寶父親牛先生:那就是按后期治療再算,我現(xiàn)在要不要錢無所謂,因為孩子受傷我心里很難受。

  記者:然后您曾經(jīng)說過,如果她們不管了,您就要按程序走,您指的這個程序是什么程序?

  寶寶父親牛先生:我用我自己的辦法,想辦法咨詢律師或者走法律程序也行。

  那么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話,游樂場會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費用到底如何賠償?記者也專程咨詢了律師。

  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強:我們覺得作為商家來講,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我們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時候,作為商家應當去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chǎn)安全,所以我們認為提供服務者一方應當是要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以殿堂告示這類,來排除消費者的一些主要權利,包括人身損害,這種告示我們認為通告本身也是無效的,消費者現(xiàn)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至于以后的后續(xù)治療費,我建議消費者等它實際發(fā)生了以后,可以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http://news.hsw.cn/system/2014/04/17/051906613.shtml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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