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
不應被誤讀的“彭宇案”
由于多重因素被誤讀和放大的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應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志性事件”
因廣東佛山2歲女童遭汽車碾壓而路人漠視的“小悅悅事件”,輿論再次將矛頭指向4年前已和解結案的南京“彭宇案”,認為是此案錯判產(chǎn)生的負面效應,導致人們不愿做好事甚至見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現(xiàn)老人摔倒無人攙扶、做好事反被誣告等現(xiàn)象,也屢被歸咎為“彭宇案”的影響。
針對輿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近日接受《瞭望》新聞周刊記者獨家專訪時指出,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實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誤讀和放大的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應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志性事件”。
事實真相
劉志偉綜合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向記者介紹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實。
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等車時,有2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急忙跑向后面一輛乘客較少的公交車,當她經(jīng)過前一輛公交車后門時,26歲的小伙子彭宇正從這輛車的后門第一個下車,雙方在不經(jīng)意間發(fā)生相撞。急于轉車的彭宇先向車尾看了一下,再回頭時發(fā)現(xiàn)摔倒在地的徐壽蘭,隨即將她扶起,并與后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y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yī)藥費。
經(jīng)診斷,徐壽蘭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施行髖關節(jié)置換術,費用需數(shù)萬元。此時,雙方因賠償問題發(fā)生糾紛,先后報警,但未能達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并索賠包括醫(y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當年4月26日,鼓樓區(qū)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辯時,沒有說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進行法庭質證時,彭宇在答辯中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及把原告扶起來出于什么目的時,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請調取的事發(fā)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已丟失時,他對由當時處置此事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并表示要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這一情況。
7月4日,彭宇主動打電話給一位網(wǎng)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誣告,將一個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訴,希望媒體關注此事。該版主立即用短信將這一情況通報給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wǎng)站記者。彭宇于當日向鼓樓區(qū)法院提出準許新聞記者采訪庭審的申請。
7月6日第三次開庭時,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由于事發(fā)當日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將對彭宇的詢問筆錄不慎丟失,在法庭上,該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壽蘭兒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這份原始筆錄照片,以及據(jù)此謄寫的材料,其中主要內(nèi)容是彭宇陳述2人相撞時的情況。雖然該照片顯示的內(nèi)容已經(jīng)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確認,但由于其來自原告的兒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聽庭審的媒體記者質疑。
9月3日,鼓樓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相撞事實,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證據(jù)(接警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警官證詞等),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jù)鏈;二是由被告申請的證人,并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詢問和第一次庭審時,并沒有表示自己是見義勇為,也沒有否認相撞的事實,只不過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同時認為,雖然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后受傷,但由于原告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與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野受到限制,也無法準確判斷車后門左右的情況,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雙方均不具有過錯。依據(jù)民法通則按公平責任分擔損失的原則,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