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地溝油”將被列為“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定罪
今日15時,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有關情況。根據(jù)新頒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將適用刑法規(guī)定的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定罪。
《解釋》明確提出,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的危害極其嚴重。為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解釋》第九條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基于國家禁用物質(zhì)具有的嚴重危害性,明確國家禁用物質(zhì)即屬有毒、有害物質(zhì),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zhì)的行為均應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三是基于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fā)多發(fā)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guī)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