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2月6日訊 據蘭州晨報報道:公交車緊急剎車時,乘客楊燕(化名)被摔傷,戴在手腕上的翡翠鐲子也慘遭“腰斬”。12月5日,記者獲悉,近日城關區(qū)法院對該案一審作出宣判,蘭州公交集團有限公司第二客運公司(簡稱:客運公司)賠償楊燕醫(yī)療費1026元,翡翠手鐲損失2萬元。
2012年6月7日晚9時許,楊燕從蘭州市城關區(qū)雁灘天慶花園站乘130路公交車去西關什字,楊燕上車后車輛行駛大概100米左右,130路公交車突然緊急剎車,致楊燕摔傷,其手腕上佩戴的翡翠手鐲也被摔成兩截。同伴遂撥打120救護車將楊燕送往甘肅省人民醫(yī)院檢查,經查驗,楊燕傷情無需住院,于是在支付醫(yī)療費1026元后回家休養(yǎng)。后楊燕的愛人張某及律師與客運公司多次交涉,客運公司將損壞的手鐲半只留下,表示咨詢相關專家后予以答復,但此后,因對手鐲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賠償未果。楊燕遂將客運公司訴上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1026元(包括120救護車救護費);手鐲損失15萬元。
今年3月27日,法院收到甘肅眾城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報告稱,楊燕的手鐲價格評估為2.5萬元。楊燕對此報告申請復議后,5月23日,法院再次收到該價格評估公司出具的異議答復,維持其價格評估。
城關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的翡翠手鐲在個人隨身財物中價值較高且極易損壞,楊燕作為翡翠手鐲的財產所有權人,在乘坐公交車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導致佩戴的手鐲受損,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客運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承運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應對旅客自帶物品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客運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駕駛人員因緊急避險而采取緊急制動,故客運公司應對楊燕的財產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由客運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瓦\公司作為集團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機構,集團公司應對楊燕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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