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7月9日訊:據中新網消息,7月8日,甘肅永靖縣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非法拘禁案發(fā)生法律效力。因違法方式索要債務,4名罪犯被判刑。
2013年12月27日,永靖縣某蔬菜公司董事長孔某女與經理司某、公司員工崔某、孔某男,來到縣城“過江龍”火鍋店,索要火鍋店欠的蔬菜款121580元。因火鍋店負責人祁某不在店內,4人約來社會閑散人員在火鍋店內邊吃火鍋邊喝酒,等候。并阻止其他顧客進店消費,甩砸物品,毆打廚師。
火鍋店合伙人芝某送來現金5萬元后遭毆打,并被索要21萬元蔬菜款。芝某又向朋友借來6萬元和銀行卡2張交給孔某女??啄撑热擞忠运饕獋鶆绽橛桑瑥娦凶屩ツ硨懴?0萬元蔬菜款欠條一張。當晚3時許,芝某等3人被帶到劉家峽飯店客房內看管。次日9時許,孔某女從芝某交給的銀行卡中取走10萬元后,放了芝某等3人。經永靖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毆打的芝某等3人傷情均為輕微傷。案發(fā)后,孔某女等人親屬向公安機關退還贓款97350元。
法院認為,4名罪犯無視國法,為索取債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實施犯罪中具有毆打受害人情節(jié),應當從重處罰。鑒于4名罪犯均為初犯,且能當庭自愿認罪,案件因索要合法債務引發(fā),對4名罪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孔某女、司某、崔某、孔某男六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處緩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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